| 索引号: | psqrmzf-2026-00155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关于明确2026年度平山区三个层级消防安全监管范围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6-05-08 | 成文日期: | 2026-05-08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平政办发〔2026〕2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明确2026年度平山区三个层级消防安全监管范围的通知
平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桥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公安派出所、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根据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辽宁省消防救援局《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本溪市消防救援局《本溪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本溪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本溪市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实施意见》(本消安委〔2024〕1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平山区消防救援局、桥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公安派出所、各街道消防安全监管范围,完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防止失控漏管,现对全区三个层级的消防监督范围予以明确。
一、消防监督列管单位的确定原则
依据《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本溪市消防安全层级监管实施意见》(本消安委〔2024〕18号)《关于贯彻落实〈本溪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并统筹推进消防列管单位调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确定平山区消防救援局、桥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三个消防安全层级的监管单位。
二、工作职责
平山区消防救援局、桥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公安派出所、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能,加强社会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监管主体。平山区消防救援局、桥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要严格依据界定标准,及时更新各自监管单位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及消防监管权限,完成监管单位调整、公示和备案。
(二)明晰工作职权。各层级监管主体要按照法定职责、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开展工作,实现不同消防安全风险等级单位的差异化监管,由“简单粗泛”向“精准高效”升级,形成监管有序、重点突出的消防安全监管模式。
(三)加强执法联动。各层级监管主体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移交后应继续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到隐患不消除不放过、违法行为不处理不放过,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执法闭环。
附件:
1.本溪市平山区消防救援局监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2.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3.本溪市平山区消防救援局监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4.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5.平山区各公安派出所监管消防单位名单
6.平山区各街道监管消防单位名单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本溪市平山区消防救援局监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xlsx
2.《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xlsx
3.《本溪市平山区消防救援局监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xlsx
4.《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管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