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民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公开募捐资格审批和区管慈善组织认定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工作。
(四)拟订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全区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确定、公布全区乡级行政区划代码,负责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地名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区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负责本辖区内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工作。
(六)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平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全区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拟订促进全区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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