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sqrmzf-2026-00127 发布机构: 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平山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2·10”一般滑坡事故调查报告 主题分类: 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26-03-16 成文日期: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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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2·10”一般滑坡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3-16 14:57:51 【字体:

平山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2·10”一般滑坡事故调查报告

 

 

 

 

 

本溪市平山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29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2)

   1.工程单位基本情况······························ (2)

   2.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3)

   3.相关合同签订情况·····························(3)

4.涉关企业隶属关系······························(3)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4)

   1.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

   2.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4)

(三)事故发生经过································(4)

(四)事故现场情况·································(5)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6)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6)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7)

三、事故原因分析······································(7)

(一)直接原因分析·····································(7)

(二)间接原因分析·····································(7)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9)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9)

(二)相关部门处理意见···································(9)

(三)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10)

五、事故防范措施······································(12)

(一)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

1.立即全面停工整改··································(12)

2.强化专线方案管理··································(12)

3.加强现场安全管控···································(12)

(二)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12)

1.补齐项目合规手续···································(12)

2.履行统筹监管责任···································(13)

3.强化项目管理人员培训································(13)

(三)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13)

1.平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3)

2.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4)

3.平山区桥北街道办事处································(14)

 

附件 1········································(15)

附件 2·········································(16)

附件 3·········································(17)


2025年12月10日15时左右,本溪市平山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二阶段污水管网(二)工程,在管道铺设过程中发生基坑边坡滑坡事故,造成1人死亡(劳务派遣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第14号令)等相关规定。经本溪市平山区委、区政府批准,2025年12月12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平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区总工会、区人社局,邀请区纪委监委,组成平山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12·10”一般滑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此次事故展开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查阅相关资料、调查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对事故展开调查。经调查认定,平山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公司“12·10”一般滑坡事故系一起因无证施工、野蛮施工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工程单位基本情况

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巨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32326188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杜佳朋;住所:明山区永和街13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仪器仪表修理;通讯设备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计量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活动)

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科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MA0YQ1782N;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荆灵;住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桥北路999-9-9栋一层;经营范围:污水及废水处理;中水回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中水的生产、销售和综合开发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119*****27;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法定代表人:吕刚;住所:明山区解放北路。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

明山区益友劳务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504MAE*****9L;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孙永刚;住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二路152栋1层2单元2号左门;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签订《本溪市平山区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二阶段污水管网(二)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5月1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12月31日,由于资金人员等原因,该项目驾校排水污水管道工程管线工程新建污水管线975米处2025年12月4日开工。

4、涉关企业隶属关系

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是辽宁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设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证件齐全并均在有效期内。未见专项施工方案。(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37 号),深度超过3米的基坑,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证件齐全并均在有效期内。未见人员培训档案。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2月10日下午,由巨龙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李明伟,组织挖沟机进场对事故基坑进行开挖。下午14时左右,基坑基本形成。14时30分左右,李明伟安排用挖沟机代替吊车,吊起混凝土弯头井,下到基坑内。同时安排①果乃周、②李宝刚、③宋宏生三人到基坑底部进行场地平整,并实施管道对接工作。15时左右,基坑东侧侧壁突然发生滑坡,滑坡土方将③宋宏生腰部以下掩埋,正在一旁进行对管作业施工的②李宝刚听到呼救后,立即进行救援,刨除埋在③宋宏生身上的渣土。③宋宏生被救援脱险,到基坑外面以后,项目负责人李明伟发现仍少一人,可能被埋在渣土下面,随即吊出混凝土弯头井,继续实施救援,①果乃周于15时15分被救出,并立即开展施救,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当天天气为:白天阵雪,夜间阵雪;气温,最高 3℃,最低 - 12℃;风向风力,北风,1-3 级。

事故现场位于,恒达物流园东侧院墙外富钢街距细河大桥北端约100米处( 附件1)。为一个宽约3米,深约6米的基坑。基坑为当天开挖形成,土壤呈黄褐色、质地黏软且夹杂少量石块,为粉质黏土。基坑无放坡,无任何支护,无人员上下通道。事故发生时现场一共6人,其中李明伟为项目负责人,陈喜超为安全管理人员,钩机司机1人。李明伟安排三名人员,到基坑底部进行清底平整工作。作业前,未履行安全风险告知与安全技术交底。基坑底部存在潮湿或积雪融化痕迹,可造成土体强度大幅降低。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果乃周;性别:男;年龄:64岁;身份证号:210521********437X;户籍地:本溪市本溪县高官镇;工作单位:明山区益友劳务队;职务:劳务派遣人员),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全员陈喜超立即给公司主要负责人杜佳朋打电话告知现场情况,李明伟发现果乃周还有呼吸,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组织人员现场给果乃周做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直到120到达现场。

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时间向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公安机关进行事故情况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全员陈喜超立即给公司主要负责人杜佳朋打电话告知现场情况,接到电话杜佳朋立即组织救援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现场负责人李明伟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现场组织施救。同时打电话通知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5时31分120到达现场,16时10分经抢救无效后医生宣布果乃周死亡。

事故发生后,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通知死者家属,通过与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情况进行上报,现场负责人李明伟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立即施救,综合分析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基坑(沟槽)边坡未进行放坡施工,边坡放坡不足且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致使边坡发生滑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编制专项方案,未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该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编制专项方案。基坑深度超过 5 米,该公司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在施工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属于野蛮组织施工,未对基坑进行放坡,且未进行有效支护。

2、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中的隐患。

3、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建设施工监管指令。科态公司没有执行住建部门关于申办施工许可的工作要求,未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4、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导致施工过程缺乏第三方监督。

5、平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区住建局)行业监管存在缺位。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定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科态公司)未按要求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对该项目深基坑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现场垂直开挖无支护等严重违规行为失管失察;未能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施工行为。

6、本溪桥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桥北经开区)协同监管责任缺失。涉事项目位于开发区范围内(恒达物流园东侧,属园区核心辐射区域),管委会作为产业园区发展与协同的管理主体,未履行园区内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协同监管义务;在整体规划过期的情况下,未及时阻止施工建设,并且未向行业监管部门、办事处通报相关情况,未能发挥园区“产业管理 + 安全协同”的双重职能,导致园区层面监管漏洞,未能与属地、行业监管形成合力。

7、桥北街道办事处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作为项目所在地的基层行政机构,街道办事处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要求,未组织网格员对辖区内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开展常态化巡查,未能及时发现该项目未批先建、无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辖区内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风险排查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基层隐患上报机制,未及时将施工安全隐患移交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导致基层监管防线失效。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1、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这起事故责任主体,未编制专项方案,基坑(沟槽)边坡未进行放坡施工,边坡放坡不足且未采取有效支护措施就盲目施工,在这起事故中负有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平山区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6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未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平山区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相关部门处理意见

1、建议通报批评平山区住建局,并约谈局党组。

2、建议通报批评桥北经济开发区,并约谈经发局。

3、建议通报批评桥北街道办事处,并约谈党工委。

(三)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1、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喜超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隐患,在这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辽宁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2、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明伟安全、工程副经理,在未编制专项方案的情况下违规组织施工,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建议辽宁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3、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杜佳朋法定代表人,作为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平山区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玖拾肆元(25,294.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艾存峰项目负责人,没有将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管理,没有及时发现隐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平山区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柒拾贰元(25,372.000元)的行政处罚。

5、辽宁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徐晓春安全副经理,负责辽宁辽东水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两家下属子公司(巨龙公司、科态公司)督促指导不到位,在这起事故中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平山区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柒佰叁拾捌元(25,73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暂停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3个月。

6、平山区住建局苑亮亮科员,作为区住建局派驻属地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对日常巡查、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管理存在缺失,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7、桥北经开区经发局张子健科员,负责经发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整体规划过期的情况下,同意项目施工建设,并且未向行业监管部门、办事处通报相关情况,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8、桥北街道办事处孟娇安全员,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要求,未组织网格员对辖区内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开展常态化巡查,对辖区内安全风险排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 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立即全面停工整改:巨龙公司需对在建所有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核查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情况、现场支护和放坡措施落实情况,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经主管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2、强化专项方案管理: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对深度超过3米的基坑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深度超过 5 米的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3、加强现场安全管控:基坑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按要求放坡(坡度不小于 1:0.75)或采取支护措施(如钢板桩、土钉墙等),设置规范的人员上下通道;作业前必须向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告知和安全技术交底,留存书面记录;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对基坑边坡稳定性进行实时监测,遇雨雪、降温等恶劣天气需暂停作业,复工前需重新检查土体稳定性。

(二) 本溪市平山区科态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1、补齐项目合规手续:科态公司需立即按要求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完善项目建设各项合规手续,未取得合法手续前不得擅自组织施工;主动接受市、区两级住建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管指令。

2、履行统筹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专项方案落实情况、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规施工、隐患未整改等情况,需立即制止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支付工程款,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3、强化项目管理人员培训:组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业务培训,提升其风险辨识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确保能有效履行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相关部门的监管措施

1、区住建局:一是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排查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合规性,对未编制专项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现场违规施工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项目,从严查处;二是建立“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机制,增加对在建项目的检查频次和深度,重点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专项方案执行、现场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对监管中发现的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隐患闭环管理;三是组织辖区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宣贯培训,重点解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核心法规,提升企业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桥北经开区:管委会进一步落实“三管三必须”,明确监管机构,建立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闭环治理体系,发现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园区“产业管理 + 安全协同”的双重职能,争取与属地、行业监管形成合力。

3、桥北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要求,定期组织网格员对辖区内开展巡查,并建立有效的基层隐患上报制度,把牢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防线。

附件:1、“12·10”滑坡事故现场剖面示意图

    2、事故现场照片

       3、平山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10”一般滑坡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对于事故报告 的签字确认表

 

 

         平山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10”一般滑坡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

       2026 年2月9日

附件2事故现场照片.docx

附件1“12·10”一般滑坡事故现场剖面示意图.docx

附件3平山本溪市巨龙管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2·10”一般滑坡事故调查组人员对于事故报告的签字确认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