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平政办发〔2025〕6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桥北经开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平山区平山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本溪市平山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较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本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本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平山区发生的干旱、洪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山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指挥部
区减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组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减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平山公安分局、桥北公安分局、平山交警大队、桥北交警大队、平山消防救援大队、桥北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平山分局、生态环境局平山分局、区住建局、区综合执法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文广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红十字会、区武装部、区慈善总会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区减灾指挥部及职责
区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络,并协调组织实施上级的防灾减灾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
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
2.4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区减灾指挥部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区政府安排部署,可设立专家、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2.4.1专家组
由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平山分局等部门组成,对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佔、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2灾情评估组
由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平山分局、生态环境局平山分局、区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负责地震工作部门负责。
2.4.3转移安置组
由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平山消防救援大队、桥北消防救援大队、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协助区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
2.4.4后勤保障组
由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2.4.5医疗防疫组
由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负责抢险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2.4.6安全保卫组
由平山公安分局、桥北公安分局、平山交警大队、桥北交警大队、平山消防救援大队、桥北消防救援大队、区武装部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
2.4.7恢复重建组
由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务、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2.4.8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广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经区政府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灾害预警响应
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平山分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减灾工作组和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3.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启动程序
区减灾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佔,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灾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运机制。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政府及减灾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3.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指挥部报告区政府决定预警响应终止,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区减灾工作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信息报告与发布
区应急局、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所属社区(村)应在灾害发生后半小时内,将本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至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在接报灾情信息半小时内审核、汇总报至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立即报区政府、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区政府、市应急局。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局、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应急局每天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街道办事处应在3日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损失的核定并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损失的核定并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对干旱灾害,各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发生后,初报灾情;在早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平山区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救助应急响应
5.1灾情报告
5.1.1责任报告单位:(一)区应急局、街道办事处、社区(村); (二)区农业农村局;(三)自然资源局平山分局。
5.1.2.报告时限
社区(村)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半小时内向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接报后半小时内报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接报后1小时内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灾情,应立即向区政府、区应急局报告,经区政府审核后向市应急局报告。
5.1.3报告内容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5.1.4在平山区境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将灾情通报至区减灾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灾害救助。
5.2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Ⅱ、Ⅲ、V四级,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区政府统一协调指挥。
5.3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一)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三)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灾害发生后,由区减灾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 各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1)区减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所属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散灾工作。
(3)区减灾指挥部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街道办事处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住建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区减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IV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一)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ニ)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三)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四)干早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减灾指挥部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指导支援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1)区减灾指挥部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 区减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査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 区减灾指挥部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提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街道办事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 区减灾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区政府决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发生一般灾情或险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已受到严重威胁,必须将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根据受灾范围和涉及的人ロ,由区政府通过电话、广播、电视等形式或現场下达转移命令,受灾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具体组织实施。受灾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在接到命令后,要立即通过上门动员、发出警报或广播等方式向灾民发出转移指令。同时,要迅速确定安全的转移线路,组织调用运输车辆,并按照优先照顾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原则将灾民运送到安置地点;12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并做好食物、衣被、药品等灾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5.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者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2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二个以上街道办事处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街道办事处为主启动应急响应单位。
5.6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指挥部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一般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所属街道办事处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予以支持。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询开始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赴灾区开展受灾人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报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受灾地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将受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救助要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汇总,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实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确定平山区资金救助方案,上报需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求助工作的绩效。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款减免政策,区农业农村局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区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上级资金补助方案,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区级补助资金,联合区财政局上报需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及时下拨市级补助资金。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区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管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资金,建立和完善区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区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存储、统筹调拨、实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装备和设施保障
区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度,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5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6科技保障
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灾情、灾区需要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整合民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灾害风险调查信息,建设全区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预案演练
区减灾指挥部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修订。各减灾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