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了《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本溪市平山区广裕路8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42809018 传真号码:024-42809018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区市场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
2.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本单位适用的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3.工作信息
主要包括:本单位日常工作中的政务信息;
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5.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6.政府部门责任清单
7.行政执法信息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办理情况;执法人员名册;执法结果公开等。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pingshan.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市政府各部门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1、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本溪市平山区广裕路8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00 -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42809018 传真号码:024-42809018
通信地址:本溪市平山区广裕路8号,邮政编码:117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http://ps.benxi.gov.cn/publicity/zfxxgkzn)下载打印。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依申请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办公地址:本溪市平山区广裕路8号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1:30,13:00 -17:00(节假日除外)。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3、审查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处理程序与时限
(1)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区市场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去市场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区市场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区市场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区市场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区市场局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区市场局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区市场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6、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7、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附件1: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向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特快专递”式样
附件3: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
附件1:
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邮政编码 | 电子邮箱 | |||||||
通信地址 | ||||||||
法人或其它组织 | 名 称 | 法人代表 | ||||||
机构代码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 ||||||||
申请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 ||||||||
所需政府信息情况 | 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 |||||||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 ||||||||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 |||||||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 □电子邮件 □光盘 | |||||||
注意事项:
1.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请尽可能详细的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便于本机关查询、提供。
向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特快专递”式样

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附件下载:
本溪市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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