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sqrmzf-2025-00628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主题分类: |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 成文日期: | 2025-11-12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稳岗就业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4.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4.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文件依据
1.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 号)
2.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4〕15 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共就业主要业务经办规程(2.0版)的通知(辽人社〔2025〕5 号)
4.关于加力实施稳就业支持政策的通知(辽人社〔2025〕15 号)
二、对象范围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
3.残疾人
4.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烈属
8.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9.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3次以上仍未能就业的人员
三、办理要件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签署《零就业家庭认定承诺书》承诺家庭成员无投资性、经营性收入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经年检后的《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判决书》、未成年子女户口簿,丧偶人员提供《结婚证》、《死亡证明》、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5)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手续、《军官证》及《结婚证》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相关证明;
(7)烈属提供证明烈属身份的相关证明
2.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
四、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认定。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并在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记载相关情况。
4.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五、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含公示 5 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及时间
1、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7号,本溪市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
2、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咨询电话:024-42332706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