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平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 主题分类: | 公共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3-09-17 | 成文日期: | 2023-09-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平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一、事项名称
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施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服务
二、设定依据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三、申请条件
1、具有突出贡献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展现我区广大人民群众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3、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4、具有鲜明特色,在本地有较大影响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申报书
3、辅助材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各街道办事处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办理期限
14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平山区新欣街17号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文化窗口
七、办理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
024-42344385
九、办理流程
受理—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