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
| 信息名称: | 关于明确平山区三个层级消防安全监管范围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5-06-19 | 成文日期: | 2025-06-19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平政办发〔2025〕8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明确平山区三个层级消防安全监管范围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5〕8号
关于明确平山区三个层级消防安全监管范围的通知
平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桥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公安派出所、各街道办事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等法律法规,根据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辽公通〔2023〕17号)、辽宁省消防总队《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辽消〔2023〕122号),本溪市消防救援支队《本溪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本消〔2023〕182号),进一步明确平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桥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公安派出所、各街道消防安全监管范围,完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防止失控漏管,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构建“新三级”消防安全监管模式。现对全区三个层级的消防监督范围予以明确。
1.平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桥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公安派出所、各街道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能,加强社会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2.平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桥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公安派出所、各街道要依据界定标准,每年3月底前按照相关规定及消防监管权限,完成列管单位调整、公示。
附件:1.平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列管重点单位名单
2.桥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列管重点单位名单
3.平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列管非重点单位名单
4.桥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列管非重点单位名单
5.平山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列管单位名单
6.平山区街道“九小场所”以下列管单位名单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
附件:
关于明确平山区三个层级消防安全监管范围的通知(附件1-6).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