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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山区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11-29 | 成文日期: | 2017-11-2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山区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平政发〔2017〕52号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平山区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区直有关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辽政发〔2017〕5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52号)、《关于印发〈本溪市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的工作方案〉》(本审改办发〔2017〕3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为确保完成省政府提出的2017年11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五统一”的工作目标,依照《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严格按照政务目录中的法律法规和市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了《平山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现将《平山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目录》按省市要求,对区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进行统一规范,共计263项,包括行政许可137项,行政确认37项、行政征收9项、行政给付37项、公共服务43项,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区政务服务部门要积极做好《目录》中政务服务事项与目前正在运行的权责清单相应行政职权的有序衔接,按照《目录》开展政务服务,履行相关职责。
二、加快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区直各部门配合,对列入《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透明的原则,逐项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受理条件、办结时限、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咨询监督等,并向社会公布,提高政务服务的规范化水平。要结合编制办事指南,对政务服务事项运行流程进行规范再造,最大限度精简部门内部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审批的,要合理设置办事环节,加强衔接配合,推进“并联办理”,不得互为前置,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清理规范申请材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立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审批的前置要件;凡是省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能够通过网络核验、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以及采取申请人承诺能够达到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得列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要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标准化建设基础上,按照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对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效能评估和意见反馈机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各部门要按照《目录》中确定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四类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对应调整本部门的“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确保部门“权责清单”中的上述四类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与《目录》一致,要在12月15日前完成调整及公开。
附件:本溪市平山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平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