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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山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法人代表变更的批复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7-03-22 | 成文日期: | 2017-03-2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山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法人代表变更的批复
平政发〔2017〕9号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平山区水利工程
项目管理办公室法人代表变更的批复
区水利局:
你局《关于平山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法人代表变更的请示》已收悉。请示内容符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627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董乐同志为平山区水利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的法人代表。
二、要按照项目法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的管理负总责,并按上级水利部门要求认真履行相关程序,严格把关。
特此批复。
平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