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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6-09 | 成文日期: | 2014-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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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的平政办发〔2013〕2号的
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3日
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区安监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政府相关单位(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办区政府安委会召开的各类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相关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依法对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审核。
(四)具体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按照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生产销售单位资格认证以及劳动用品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协调消防、交通、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部门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各单位开展联合安全生产检查。
(七)负责工矿企业汛期安全度汛,指定矿山企业度汛方案,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在汛期对企业防汛工作进行检查。
(八)负责组织专家对高危行业(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评价工作。
(九)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登记和监测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和监督全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考核审核工作,组织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部分行业安全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区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上报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十三)组织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活动。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市公安局桥北工业园分局
(一)负责全区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罚,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民爆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市交警支队平山大队、市交警支队桥北工业园大队
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公共交通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道路交通隐患点和事故黑点排查,上报责任部门并督促整改。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市消防支队平山大队、市消防支队北台大队
(一)负责全区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指标,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地区消防规划。
(二)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面协调平山区域内消防安全相关事宜。
五、区建发局
(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含施工现场内房屋拆除工程,下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建筑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和实施办法;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本区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安全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管理及使用、检验检测进行监督管理,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建立建筑行业防范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建筑行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建筑行业贯彻安全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区农发局
(一)组织协调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工作;对无公害地产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水产品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协调各类农业机械和农机(农用车)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七、区动监局
区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工作以及落实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并承担监管责任。
八、区农技中心
(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全区种子、农药、兽药、肥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区饲料和奶类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九、平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负责全区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对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对无证生产、无证销售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制定全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监测检验机构实施安全监察,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工作。
十、平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站前分局
负责全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商贸区市场建筑物、经营环境安全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十一、区卫生局
(一)制定全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组织制定局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防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局属医疗卫生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防止重、特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并承担监管责任。
十二、区环保局
(一)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及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生态环境安全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并承担监管责任。
十三、区监察局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配合相关单位(部门)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并承担监管责任。
十四、区教育局
组织制定区域内小学及直属单位(含幼儿园)安全工作法规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组织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督促建立安全教育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区内小学及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十五、区民政局
组织制定区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十六、区财政局
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我区实际需要,确保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安排配套资金。确保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时到位;指导、监督各部门安全生产投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管理责任。
十七、区科技局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工作。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十八、区人社局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指导、监督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十九、市国土资源局平山分局
(一)负责组织对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等安全要求进行审查,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区水利局
指导全区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年度防汛方案,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一、区文广局
(一)负责督促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参与相关单位(部门)对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单位(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监督直属文化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做好全区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二、区城建局
(一)负责全区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等行业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负责牌匾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负责区管市政道路、桥梁维修养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四)负责绿地占用、树木砍伐、移植及非正常修剪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五)负责承办有合法手续的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临时占道及排水设施接设、穿越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六)负责城市防汛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绿地防火安全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八)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燃气、供水、供暖、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三、区林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安全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四、区经信局
指导、督促直属企业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二十五、区发改局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相关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二)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十六、区外经贸局
(一)负责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工业项目涉及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对项目建设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并承担管理责任。
二十七、区人防办
(一)负责全区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工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并承担管理责任。
(三)组建应急救援网络,负责人防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组织人民防空、民事防护应急救援训练、演习工作,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八、区交通局
(一)负责协调所辖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状况,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工作。
(二)负责监督管理公路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监督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制度。
(四)负责全区汽车修理厂(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区服务业局
(一)负责全区商贸流通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业的安全政策措施。
(三)负责对商场、市场等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完善消防安全措施。
三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负责政府机关财产安全,制定并执行区机关各类安全工作规划、负责机关用火、用水、用电安全,并承担监管责任。
(二)负责机关车辆管理,维修和养护,并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监管,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负责对全区驾驶员、后勤技术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承担监管责任。
三十一、各街道办事处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设备。
(三)督促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四)对辖区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及相关单位(部门)。
(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当本辖区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的损害程度;同时向区政府和相关单位(部门)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七)区政府布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本职责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单位(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全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的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
(共印80份)的
的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23日印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