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平政办发[2009]44号——关于印发《平山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0-09-03 成文日期: 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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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发[2009]44号——关于印发《平山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03 00:00:00 【字体:

平政办发[2009]44号

关于印发《平山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筹资方案》的通知

镇、办事处,区各相关单位(部门):

为切实做好全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确保新农合基金及时、有效、稳妥运行,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平山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平山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案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平山区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筹资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确保新农合基金及时、有效、稳妥运行,为农民群众提供安全、可靠、合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补偿机制,根据本溪市新农合2010年筹资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目的是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可持续发展的合作医疗制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筹资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农民参合率,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动员、部署、督查和指导全区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新农合管理中心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筹资工作的组织落实和实施,镇、办事处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参合农民资金的筹集。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

镇、各办事处、村委会、卫生院要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单、黑板报、墙体标语、宣传条幅等大众媒介或召开群众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新农合的政策、意义和具体做法以及参合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卫生局、镇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村书记、主任主持实施,做到层层落实,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全方位多形式反复宣传发动。确保农民群众对新农合医疗制度的知晓率达100%,从而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筹资

1.筹资对象:凡属本区农业户口的农民均可以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单独或部分参保。

2.筹资标准:2010年我市根据国家、省新农合管理委员会部署,提高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特困户、军烈属、重点优抚对象等由区民政局统筹解决。

3.筹资目标: 2010年全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达到农村常住人口的99%以上。

4.筹资时间:2009年12月10日至2009年12月20日

5. 任务分解:

(1)卫生局负责筹资工作的组织、部署、指导和基础材料的准备。镇政府、办事处新农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各村的新农合资金收缴,并要登记造册,填写《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2)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特困户、贫困户、军烈属等救济补助金的审核,由镇、办事处初审报区民政局审核从民政救济金中解决。

(3)镇、办事处所收参合资金统一汇总后,存入区财政局新农合基金专户。

四、工作要求

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造福广大农民群众,筹资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和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政策性强,任务很重。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确保完成筹资预期目标。

(一)镇、办事处、各部门的“一把手”为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筹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让广大农民群众特别是在外务工农民最大幅度地参加合作医疗。

(二)我区2010年度参合农民资金筹集务必于2009年12月20日前完毕。各部门要加强对筹资工作的领导,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确保按时完成筹资任务。

(三)镇政府、办事处新农合筹资领导小组要深入基层指导,了解筹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筹资中的具体问题。

(四)各村要深入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区政府对新农合筹资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筹资进度跟踪问效,对落实不力或上报没有按时的单位、个人,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同时,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对镇、各办事处的农民参合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六)农民缴纳的参合资金一律要在12月20日前上交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不得挪用、滞留,违者必究。

(七)区政府为增加筹资透明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2883229),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八)本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