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信息名称: 平政发【2009】13号--关于集中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0-08-31 成文日期: 2010-08-31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平政发【2009】13号--关于集中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31 00:00:00 【字体:

镇、各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更好地了解全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府系统集中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本政办[2009]8号),区政府决定对全区政府系统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通过清理使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提高行政法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一)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期限:自1978年以来现行有效地规范性文件均在清理范围。
  (二)清理的主体范围:区政府所属各部门;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组织。
  (三)清理文件的范围:区级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规定的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不包括制定机构的内部事务管理、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意见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批复、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内部文件。
  三、清理原则
  (一)法制统一原则。凡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指定文件无上位法依据或上位法已经废止、修改等依据缺失的,特别是超越职权在文件中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规定的。
  (二)非歧视原则。规范性文件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含有歧视外地投资者、外来务工人员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内容的文件。
  (三)实效原则。文件调整和适用的对象消失或文件制定依据已经明显过时,应当宣布失效的。
  (四)“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多个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由主办机关牵头负责清理,以发文号的机关为第一责任人。
  四、清理方法
  (一)清理分工
  1、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清理。
  2、镇、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部门负责清理。
  (二)统一审核
  各部门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保留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审核确认。未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部门视为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公布
  对清理后予以保留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报送到市政府法制办,在《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视为失效或宣布废止停止执行。
  五、清理标准
  (一)下列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废止:
  1、临时性机构;
  2、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3、行政机关派出机构;
  4、受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的机构;
  5、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中有下列内容的,应当予以废止:
  1、违反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3、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4、违背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行政权力的;
  5、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的具体规定,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及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三)使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六、工作步骤
  (一)自行清理阶段(4月23日至5月23日)。按照清理分工,各清理主体单位展开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应对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逐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宣布失效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包括清理规范性说明和现行有效地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清理说明包括: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清理规范性文件总数,发布时间,制发文件的法律依据,保留、废止或宣布失效的理由。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2009年5月23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报送格式详见附件,要求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统一审核阶段(5月24日至5月31日)。对上报的清理结果,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审核,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公布阶段(7月26日至8月9日)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规定,将全市现行有效地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刊载和本溪市政府信息公众网站向社会公布。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镇、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对“文革”以后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于扫清制约改革发展影响本地区稳定的规范性文件障碍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将清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清理主体单位在制定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依法按政策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废止的理由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失效的理由
  附件3
  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