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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促进创业就业相关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文字版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7-07-24 | 成文日期: | 2017-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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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创业就业相关政策解读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近年来,我市始终把扶持创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点,先后出台了《本溪市就业促进条例》、《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政发〔2009〕3号)《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34号)、《关于加强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本人社发〔2010〕87号 )、《关于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本人社发〔2013〕105号)等一系列促进创业就业的政策性文件,逐步形成了以《本溪市就业促进条例》为核心的一整套促进创业就业政策体系。2013年,我市全面启动了全民创业援助行动三年计划,通过健全创业服务体系,重点解决好创业政策、创业资金、创业能力、创业项目等关键问题,创造更加有利的创业环境,进一步营造政府激励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全社会支持创业的浓厚氛围。现将我市促进创业就业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本政发〔2008〕10号)规定: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按照每人每课时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的,享受城镇培训对象同等的待遇。对组织创业培训的机构,开班前按照培训计划人数预拨50%培训费,合格后有50%的学员办理营业执照并经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再拨付50%的培训补贴。
二、创业补贴政策
《本溪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等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2013年,我市又进一步明确了申请补贴的条件和补贴的标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关于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补贴实行自愿申请,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的创业者,可向本人创业企业所在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认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或者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工资表和合同书;
4.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首次申办营业执照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税务部门或企业所在社区提供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符合初始创业补贴申请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政发〔2009〕3号)规定:对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过程中,缺少创业资金的,凭工商注册登记和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证明,经人社部门核实,可把按月支付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他们作为创业经费,扶持其创业。
三、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本溪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创业带头人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市人社局《关于加强创业带头人和创业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本人社发〔2010〕87号)规定:创业企业吸纳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其为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部分,财政部门按照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补贴金额依据企业每月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在职人员工资明细予以计算。
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本溪市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组织共同创业的,可按规定向市、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在正常贷款期限内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09〕34号)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每人最高额度为5万元。对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最高为10万元。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个人和合伙创业需提供以下10种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2.身份证;3.户口本;4.营业执照;5.保证合同(保证书);6.贷款申请书;7.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8.劳动合同;9.社会保险缴费凭证;10.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前三页复印件。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需提供以下11种材料:
1.贷款申请书;2.营业执照;3.税务登记证;4.企业代码证;5.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凭证;6.工资表;7.《就业失业登记证》等;8.身份证;9.户口本;10.劳动合同书;11.市经委对申贷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资格的认定证明。
棚改回迁居民实现自主创业,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优先办理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借款,每人借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夫妻共同经营实体的,借款额度不超过6万元,合伙经营企业的,根据合伙人中棚改回迁居民人数确定借款额度,每人借款不超过3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借款时限不超过2年,借款期间无利息。凡申请借款的棚改回迁居民,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申请人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推荐单位出具的《辽宁省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5.申请人回迁入住通知书或本人所在棚户区社区证明;
6.本溪市棚改回迁居民自主创业借款担保人收入证明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