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sqrmzf-2025-00342 发布机构: 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平山区民政局 2024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24-02-02 成文日期: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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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民政局 2024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4-02-02 13:10:29 【字体:

平山区民政局 2024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平山区民政局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部分   平山区民政局概况

      第三部分   平山区民政局2024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平山区民政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

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民发〔2021〕3号)

本溪市平山区民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平山区民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

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

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我局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部分 民政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民政系统的行政执法、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行业纠风工作。

(三)拟定全区防灾救灾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及时掌握和发布灾情,组织接收、拨放救灾款物;监督、检查救灾物款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开展农村救灾保险工作。

(四)负责全区低保户审核、审批,低保资金的管理、拨发及使用监督;开展与低保工作相关的就学就医取暖房补等社会救助活动。

(五)管理城乡社会救济,指导、监督农村五保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的救济;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六)牵头拟定全区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负责实施为老年服务的“星光计划”;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并监督实施扶持保护政策。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全区的社区建设工作。

(九)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定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及相关志愿者队伍的职责。

(十)负责全区行政区划管理,负责承办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域变更的申报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社会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报、登记、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收容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全区老龄工作发展的政策和规划,拟订实施办法;督促、检查老龄工作在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民政局2024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一)民政局机关本级

(二)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三)平山区婚姻服务部

 

第三部分 民政局2024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民政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6138.07万元,包括:

1.本年收入6138.0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6138.0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2.上年结转结余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6138.07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44.8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35.29万元,公用经费9.6万元。

2.项目支出5893.18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3295.87万元,增加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合并,困难群众专项增加。

二、机关(事业)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民政局机关(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为9.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2023增加4.32万元,主要原因是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合并人员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民政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 0万元,其中:货物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采购预算0万元。2024年预算2023年比持平

2024年民政局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总金额0万元2024年预算2023年比持平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民政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2024年预算2023年比持平。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24年预算2023年比持平

2.公务接待费0万元2024年预算2023年比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2024年预算2023年比持平

2024年民政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23年

2024年

合计

0

0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公务用车运行费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民政局共有车辆0

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民政局2024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1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1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214.39万元

 

部分 民政局部门预算公开

 

031001_本溪市平山区民政局本级2024.xlsx

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行政支出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政府购买服务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18.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9.绩效目标管理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