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sqrmzf-2025-00334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平山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 成文日期: | 2024-02-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平山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
平山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平山区应急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平山区应急管理局概况
第三部分 平山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平山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平山区应急管理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应急发〔2021〕4号)
平山区应急管理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山区应急管理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
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
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平山区政务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平山区应急管理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街道、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行业规程和标准落实情况。
(三)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综合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可按程序统筹调度指挥区域范围内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资源和力量。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街道、重点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省、市、区委和省、市、区政府相关规定,指导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地震管理工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区以上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直有关部门、各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纳入平山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一)平山区应急管理局机关本级
(二)平山区应急管理事务中心
(三)平山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第三部分 平山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山区应急管理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369.10万元,包括:
1.本年收入369.1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69.1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2.上年结转结余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369.10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25.1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15.50万元,公用经费9.60万元。
2.项目支出144.00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4.47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人员经费增加。
二、机关(事业)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平山区应急管理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9.60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与2023年预算持平。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平山区应急管理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0万元,其中:货物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采购预算0万元。2024年预算与2023年预算持平。
2024年平山区应急管理局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总金额0万元,2024年预算与2023年预算持平。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平山区应急管理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0万元,与2023年持平。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
2024年平山区应急管理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
2023年 | 2024年 | |
合计 |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0 |
2、公务接待费 | 0 | 0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0 | 0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 0 | 0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0 | 0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平山区应急管理局共有车辆0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台。其他国有资产情况0。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平山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2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144万元。
第四部分 平山区应急管理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注:公开表原则上与批复表相同,但涉密事项需按规定处理,处理原则详见《关于做好2024年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类)应急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类)应急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 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类)应急管理事务(款)其他应急管理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政府购买服务: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18.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9.绩效目标管理: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20.……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