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sqrmzf-2025-00328 发布机构: 平山区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平山区医保局 2024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
发布日期: 2024-02-02 成文日期: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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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医保局 2024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4-02-02 10:55:14 【字体:

平山区医保局 2024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平山区医保局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部分   平山区医保局概况

      第三部分   平山区医保局2024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平山区医保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

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平山区医保局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平山区医保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医发202402)

平山区医保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山区医保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

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平山区医保局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平山区医保局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平山区医保局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

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平山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20 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部分 平山区医保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全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堿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

(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存储、拨付、结算的管理工作。

(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解释、文件管理、方案、制度、规划的制定及修订工作。

(十一)医疗费补助相关资料的审核、审批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等政策,指导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五)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机构设置

纳入平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0个预算单位,减少0个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平山区医保局2024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医保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917.53万元,包括:

1.本年收入917.5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17.5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2.上年结转结余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917.5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09.8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9.34万元,公用经费0.54万元。

2.项目支出807.65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25.63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项目调增。

二、机关(事业)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医保局机关(医保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为917.5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2023增加25.63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调增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医保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0万元,其中:货物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采购预算0万元。2024年预算2023增加/减少0万元

2024年医保局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总金额0万元2024年预算2023增加/减少0万元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医保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上升/下降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

2.公务接待费0万元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

2024年平山区医保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23年

2024年

合计



1、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接待费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公务用车运行费



 

、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医保局共有车辆0,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

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医保局2024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0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0%涉及资金0万元

 

部分 平山区医保局部门预算公开

YSPF-02-部门预算批复表医保局2024.xlsx


 

 

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政府购买服务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18.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9.绩效目标管理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