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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2022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党委部门
发布日期: 2022-01-11 成文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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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2022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22-01-11 10:22:57 【字体:


 

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平山区行政学校)2022年部门预算

 

 

 

 

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

(平山区行政学校)

 

 

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平山区行政学校)2022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 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 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平山区行政学校)是区委培训全区各级领导干部、中青年干部的学校,是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区委和区政府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

(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三)承担乡科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基层党员培训任务,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相关培训,根据干部培训计划开设基层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承办区委和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题研讨班,承担区委安排的理论宣讲任务,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学员在校期间表现进行考察考核。

(四)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研究,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党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纳入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

 

第二部分 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部门预算公开表

中共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2022预算公开表.xlsx


 

第三部分 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 73.9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73.90万元。

(二)支出预算 73.90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 73.90 万元;

2.项目支出 0万元。

2022年预算收支比2021年增加23.52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单位人员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2年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2.88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

2022年预算比2021年增加1.02万元,主要原因为单位人员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2年,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比2020年增加/减少 0万元。

2.公务接待费 0万元,比2021年增加/减少0.12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公务接待。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0万元,比2020年增加/减少 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公务用车。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共有车辆 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0 辆。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中共本溪市平山区委党校2022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 0 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0个,涉及资金 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 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