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平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9-01-05 | 成文日期: | 2019-01-0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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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部门预算
平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平山区残疾人联合会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平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平山区XXX 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平山区残疾人联合会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二)团结、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履行法定义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三)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和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消除歧视、偏见和障碍。
(四)协助政府制定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科技信息化应用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的环境和条件。
(五)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六)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八)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社会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平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
2
第二部分 平山区残疾人联合会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平山区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山区残疾人联合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28.53 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 28.53 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 0万元;
(二)支出预算 28.53 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 28.53 万元;
2.项目支出 0 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 34.44 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人员减少。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平山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4.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9年预算比2018年减少4.16万元,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务用车维护费减少。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平山区残疾人联合会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平山区残疾人联合会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0.09 万元,比2018年减少3.06万元,下降97.1%。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 0 万元,主要原因是无此项目。
2.公务接待费 0.09 万元,比2018年增加 0.09 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费用增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0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 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此项目。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平山区残疾人联合会共有车辆 1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1 辆。其他国有资产0万元。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平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0 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 0 个,涉及资金 0 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0 %。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