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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17-12-28 成文日期: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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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7-12-28 00:00:00 【字体:

   

 

第一部分   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概况

一、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推进平山区金融机构的引进和设立,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平山区的资金投入。

3、负责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4、负责平山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5、探索构建直接为企业提供融资的服务体系,制定企业上市规划,建立企业融资信息库,组织银企对接活动,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6、负责搭建融资平台,推进政府类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以及落地项目可持续发展的融资工作。

7、负责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协助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落实市委、市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

8、负责平山区工业开发项目的指导、服务及协调工作。

9、协助区委、区政府做好项目的开发、引进、包装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10、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 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二部分 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部门预算公开表

 

2018年平山区金融办部门预算公开表11201831410147.xls

第三部分 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部门预算

情况说明

一、关于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2018年收支总预算61.92    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 61.92 万元,主要原因是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2017年预算包含在平山区政府办公室预算内,无单独预算。

二、关于平山区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   3.18   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0.18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3  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  0  万元。增减变化原因主要是: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2017年预算包含在平山区政府办公室预算内,无单独预算。

  三、关于平山区    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    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   0  万元,比2017年增加     万元,增加   0   %,主要原因是平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    政府采购支出总额  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  0  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财政局共有车辆  1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1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