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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平山区千金办事处2018年部门预算 主题分类: 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17-12-28 成文日期: 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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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千金办事处2018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7-12-28 00:00:00 【字体:

   

 

第一部分   平山区千金办事处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平山区千金办事处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平山区千金办事处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平山区千金办事处概况

一、主要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市、区政府决议、决定的落实,对居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

2、组织领导街道区域经济工作,制定街道经济发展规划,检查、督促各经济组织开展工作,负责街道财政预算和收支管理,进行财务审计和有关项目统计。

3、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开展民事调解,保护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和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辖区内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4、开展群众文化、科普、体育、校外教育及卫生保健工作,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5、开展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绿化美化工作。

6、开展社会救济、社区服务、离退休人员管理、拥军优属、征集兵员以及殡葬管理工作,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社会福利生产。

7、指导居家委会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建设,提高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发挥居委会作用。

8、参与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及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9、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劳动力资源开发、配置、管理、监督及劳动保险的政策贯彻和社会化管理工作。

10、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空、防汛、防水、防震、交通管理、抢险救灾工作。

11、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做好为居民群众服务工作。

12、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教育。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平山区千金办事处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在职28人,其中;公务员16人,事业编12人,离休2人。

第二部分 平山区千金办事处部门预算公开表

 

千金办-2018年平山区部门预算011182018314102646.xls

第三部分 平山区千金办事处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平山区千金办事处2018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山区千金办事处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343.15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14.26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45.4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7.45万元。平山区千金办事处2018年收支总预算357.41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减少546.29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减少,专项预算减少。

二、关于平山区千金办事处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8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8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增加3.81万元。增减变化原因主要是:有一辆公务用车。          

三、关于平山区千金办事处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千金办事处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千金办事处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69.11万元,比2017年增加14.68万元,增加21%,主要原因是补贴机关食堂伙食费等。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8年千金办事处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千金办事处(借用)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