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预算(2014年) | 主题分类: | 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4-12-15 | 成文日期: | 2014-12-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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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预算(2014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 “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政府和法院并称一府两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通过履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等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具体职权包括如下七个方面: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预算单位构成
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收支总预算1251.6万元。
二、关于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58.16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2.1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6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公共安全(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