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农发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平山区农发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16-09-06 | 成文日期: | 2016-09-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平山区农发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农发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农发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 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 2015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 2015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 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 2015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七、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八、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农发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农发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农业、农业机械化等产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2、承担完善我区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指导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顺利开展;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区农业种植业保险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区扶贫开发规划;指导并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管理工作;负责扶贫开发项目审定和监督管理。
3、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贯彻落实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4、管理并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5、指导并管理农业教育和农民职业技能开发;承担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6、拟订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
7、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机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农业机械发展规划,引导农业机械结构调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的质量监督和使用中安全管理及农机监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
8、拟订全区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拟订区级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
9、区域经济工作;新农村建设综合协调。
10、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农发局2015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平山区农发局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农发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农发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234.6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34.64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34.64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2.上年结转和结余8.12万元。
(二)支出总计14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26.74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2.项目支出21.20万元,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与技术补贴支出等业务支出。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94.82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本溪市平山区农发局2015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7.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6.74万元,项目支出21.2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7.94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包括一般农林水事务支出145.1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81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3.8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1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7万元。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4年增加1.38万元。
1.公务接待费0.15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万元。2015年购置公务用车0辆,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