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防疫站 | |
信息名称: | 平山区防疫站2015年度部门决算 | 主题分类: | 部门决算 |
发布日期: | 2016-08-11 | 成文日期: | 2016-08-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平山区防疫站2015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平山区防疫站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平山区防疫站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 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 2015年度收入决算表
三、 2015年度支出决算表
四、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 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 2015年度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七、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八、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防疫站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防疫站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一)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二)公共卫生监督
对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执行资格、职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县委、县政府、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传染病、寄生虫、地方病、非传染性疾病等预防控制;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置;
(六)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开展疾病监测,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
(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公众健康和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
(八)疾病病原生物监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检测、评价;
(九)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卫生防疫站2015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单位包括:
1.平山区卫生防疫站
第二部分 防疫站2015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
第三部分 防疫站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266.85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66.85万元。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二)支出总计274.35万元.
1.基本支出266.8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39.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3.6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03.94万元。
2.项目支出7.5万元,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7.5万元。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3.77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1.27万元。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总体情况
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防疫站2015年整体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既包括使用当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以前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2万元。
(二)具体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2万元,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分,全部属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其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56.87万元,其他公共卫生支出9.98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5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3.5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51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