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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关于对本溪铁路商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平价发〔2017〕2号 | 主题分类: | 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4-20 | 成文日期: | 2017-04-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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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溪铁路商场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平价发〔2017〕2号
平价发〔2017〕2号
关于对本溪铁路商场停车场车辆停放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阳铁道丹东铁成集团本溪铁路商场:
你单位《关于本溪铁路商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6]2号)、《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和《转发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价发[2016]69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对进入停车场停放车辆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车辆停放4元/时,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车辆停放每天最高不超过30元,超出24小时的,重新计时收费。
2、定期停放的车辆150元/月。
3、即停即走车辆(15分钟内)不收费。
4、其它事项按省、市停车管理规定执行。
你单位实施收费应按本溪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批准的范围和时限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和相关事项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批复有效期至2018年 3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30日另行申报。
特此批复。
本溪市平山区物价局
2017年 4月11 日
抄报: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抄送:平山区法制办 |
本溪市平山区物价局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