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物价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永丰商业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 本平价发[2017]1号 | 主题分类: | 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3-10 | 成文日期: | 2017-03-1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对永丰商业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 本平价发[2017]1号
本平价发[2017]1号
关于对永丰商业区停车场车辆
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
本溪市永丰商业区市场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永丰商业区停车场收费标准请示》收悉。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00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6]2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小型车辆:每车停放1小时以内3元,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每车每天收费最高不得超过20元;五吨以上车辆(含五吨):每车停放1小时以内5元,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每车每天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0元。
2、其它事项按省、市停车管理规定执行。
你单位实施收费应按本溪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所批准的范围和时限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和相关事项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批复有效期至2017年6月27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30日另行申报。
特此批复。
附:《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抄送:本溪市物价局 抄送:平山区法制办、平山区民心网
办公室
本溪市平山区物价局
2017年2月9日印发
批复更新情况说明
由于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生效,重新对永丰商业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做批复。新批复文件号为本平价发[2017]1号《关于对永丰商业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
原本平价发[2016]1号《关于对永丰商业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自动作废。
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