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物价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永丰商业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 | 主题分类: | 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6-10-11 | 成文日期: | 2016-10-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对永丰商业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
本平价发[2016]1号
关于对永丰商业区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
本溪市永丰商业区市场管理中心:
你单位《关于永丰商业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8]99号)、《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6]2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对本溪市永丰商业区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小型车辆:每车停放1小时以内3元,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每车每天(24小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20元。
二、五吨以上车辆(含五吨):每车停放1小时以内5元,超过1小时,每小时加收2元,每车每天(24小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0元。
三:对即停即走车辆(7分钟以内)不得收费。
四、停车用户涉及区划内业主,应遵守《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在双方协议下进行。
五、你单位实施收费应按本溪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所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和相关事项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批复有效期至2017年6月26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30日另行申报。
特此批复。
本溪市平山区物价局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