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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5-02-12 成文日期: 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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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2 00:00:00 【字体:

平政办发〔201428

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平山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

本溪市平山区非煤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非煤矿山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分析

我区有非煤矿山企业9家,其中露天采石场2家、地下采矿1(含尾矿库1)、选矿厂7家(含尾矿池7个),存在危险因素较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危害:

(一)土场滑坡形成泥石流事故

由于非煤矿山土场排岩量较大,排土段高,在雨季汛期土场可能产生滑坡,甚至形成破坏性较大的泥石流事故,将毁坏下方的村庄和公路。

(二)采场边坡存在堆坡、滑坡危险

部分采场中心由于雨水侵蚀、地震、爆破震动等因素形成了高陡边坡,可能诱发堆坡滚石,甚至大面积滑体事故,对边坡下方的人员、设备造成伤害。

地下采场也易发生巷道片帮、冒顶;采场顶板冒落;采空区陷落;地表塌陷等。

(三)采场雨季、汛期存在水淹危险

采场中心形成低洼地势,雨季、汛期如遇到强降雨可能导致采场中心短时间汇集大量雨水,设备、人员可能被淹或受困。特别是地下井工,一旦发生透水事故,将会产生严重后果。

(四)尾矿库存在溃坝危险

如发生地震、洪水或管理不当造成坝体排渗不好、坝体人为破坏等情况时,有发生溃坝事故可能。特别是坝下有居民和设施的尾矿库,将造成下游居民及企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此外,还存在爆破伤害、运输伤害(含提升)、中毒窒息、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淹溺及雷击、地震、洪水、高温、低温等自然灾害。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体系

区非煤矿山应急组织体系由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织(含专业救援队伍和专家组)组成(见附件1)。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1.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主任、区安监局局长、平山(桥北)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总工会主席。

主要成员:区监察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2.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任:区安监局局长

副 主 任:区安监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区安监局人员及区政府应急办人员,值班电话:42883148

3.职责分工

1)区安监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较大以上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新闻单位发布信息;组织、检查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平山(桥北)公安分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3)区卫生局:负责联系市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协调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4)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

5)区工商局:负责对发生事故单位办矿资质合法性审查及处理工作。

6)区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7)区环保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监测,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8)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0)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向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全面情况和相关地质资料、图纸等;迅速集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三)应急救援组织与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应急办和区安监局负责,接收非煤矿山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应急救援组织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矿山救护组:由区安监局、公安局平山(桥北)分局和平山(桥北)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协调警力和消防、工程抢险、矿山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平山(桥北)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由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

专家技术组: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区政府应急办、区安监局负责,其它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新闻报道工作。

(四)专业救援队伍

区各非煤矿山企业已经与本溪市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必要时可向平山(桥北)消防大队等其它应急队伍请求支援。

(五)专家组

由区聘请生产安全专家库中的非煤矿山专家组成。

三、预防与预警

(一)危险源管理

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部位24小时实施不间断监控,监管制度和安全标志要达到现场管理标准;直接安全监管单位要有专职部门或人员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实施监督管理。

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与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直接责任单位建立较大以上事故信息监测与报告网。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及各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组织专家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趋势、危害做出判断,为指挥部应急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二)预警行动

1.值班。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值班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42883148)。值班人员在认真做好值班记录的同时,对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紧急时,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分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2.预警的条件。一是已经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并且事故有扩大的可能性,极可能发展成为较大以上事故。二是虽没有发生事故,但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因素,可能发生较严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预警的方式。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时,市气象、地震等监测部门及时向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及区应急办公室发放(布)降雨、台风、雷电、地震等预警信号,提前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准备。

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后,有关人员将信息汇总、分析,报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发生发展态势,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根据事故的发生态势,发出预警预报,并通知有关应急组织机构和公众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或扩大。符合区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按照区领导的指示立即启动本溪市平山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启动条件时,通知各部门进入预警状态,指导企业采取应急措施,并连续跟踪事态发展。

4.预警的方法。通过各级应急组织进行预警;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令后,要立即按既定方案采取应对行动,有效遏止事故,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当本单位的应急救援资源无法满足救援需要时,或事故有可能涉及到外单位的人员、设施的安全,应请求应急升级,启动上一级预案,直至启动《本溪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四、信息报告程序

信息监测与报告贯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制度。

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紧急报告。定期报告,即每日由监测人员和各级值班室逐级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监测情况;紧急报告,即监测人员发现监测点有突发异常紧急情况,应以最快速度向上一级应急机构报告,直至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电话为:42883148)。

事故信息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通知单位内部的应急功能机构,视情况向当地应急部门报告,但应于30分钟内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向当地消防或其他应急救援部门报告,以及时得到救援。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应立即分别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区安监局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区安监局将事故基本情况立即向区政府报告;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事故情况立即向本级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

各级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时间与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向消防、医疗机构及应急部门还要报告事故单位概况;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报告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应急行动级别;企业外效应等。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按照国务院(493)号令分为四级:发生一般事故,启动区或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发生较大事故或影响较大的事故时,启动区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时,在启动区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及时请求启动市或省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含本数据,“以下”不含本数据)

(二)响应程序

接警—判断响应级别—应急启动—救援行动-扩大应急—事态控制—应急结束(见附件2)。

救援过程中,事故进一步升级,区救援力量无法消除事故后果时,则需向市、省提出支援请求,启动扩大应急响应程序 。

(三)处置措施

1.迅速转移事故发生地可能影响到的居民。

2.建立警戒地域。

3.调集救援预备队,随时准备接替救援。

(四)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启动条件

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

1.一次发生死亡3人较大以上事故;

2.发生中毒或被困10人以上的事故;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尾矿库即将或已经溃坝,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事故。

5.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事故未达到上述条件,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具体启动程序

1.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2.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

3.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命令后,立即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应急救援行动

1.响应行动。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示,按照“就近、救急、高效”的原则,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被征调的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应当服从指挥调遣,并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2.救援要求

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负责人及专家联席会议,通报事故初步情况,在专家协助下制定应急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救援行动。

2)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调集救援设备和器材,指派救援队伍深入事故区域,探明情况,抢救伤员,运送遇难者遗体到指定位置存放。在专家指导下,对涉及的矿()、井巷、尾矿库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3)卫生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设立现场急救站,开展现场医疗急救,对伤员简单处置后,送往市中心医院、本钢总院等指定医院治疗。搞好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体防护、监护,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情况和采取的救治措施。

4)应急救援结束后,各有关单位、救援队伍和专家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六)事故后期处置

1.由事故发生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筹集资金和物资,搞好灾后重建。

3.由区安监局负责,依据事故调查程序规定,组织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具体措施。

4.指挥部认真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修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六、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保障

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场指挥所设在事故现场附近,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或区政府保障。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1.有线通信保障。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值班室的有线通信联络,由区安监局负责保障。

2.无线通信保障。区、街道办事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各级指挥部工作人员,通过本溪移动分公司、本溪联通分公司的移动电话进行通信联络。

3.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立突发事故应急信息网络,会同各公用通信公司制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通信保障计划。

(三)公用设施保障

根据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区城建局按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对煤、水、电、气系统的运行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确保能够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蔓延。

(四)道路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和区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及时对救援中的道路交通进行管制和疏导,确保救援运输道路畅通无阻。

(五)应急队伍保障

1.紧急情况下,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有权调动各企业专业救援队伍执行救援任务,并建立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驻军部队为支援力量,以社区和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

2.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年年初要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组织、编制、人数、装备情况及主要领导的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每年年底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训练、执行任务情况。

(六)治安保障

平山(桥北)公安分局负责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治安保障,明确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七)资金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调拨应急救援资金。

(八)物资保障

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拟定物资保障计划,报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后组织实施。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计划、筹措、储备和调用工作。

非煤矿山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均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九)技术保障

建立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专家组,由区聘请专家库中的非煤矿山专家组成,负责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技术保障。

七、相关事项

(一)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要求及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每3年组织相关专家对预案可行性进行一次评审,经过实际演练后作进一步修订、补充、完善。

(二)对在实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并将预案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本预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本溪市平山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2.本溪市平山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