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平政发[2008] 33号--关于印发《平山区政风行风投诉及政策咨询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0-06-21 | 成文日期: | 2010-06-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平政发[2008] 33号--关于印发《平山区政风行风投诉及政策咨询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平政发[2008] 33号
关于印发《平山区政风行风投诉及政策咨询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平山区政风行风投诉及政策咨询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桥头镇、各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及依法行政服务水平,规范办事程序。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平山区政风行风投诉及政策咨询办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平山区政风行风投诉及政策咨询办理工作暂行规定》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平山区政风行风投诉及政策咨询办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及依法行政服务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根据《平山区人民政府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直部门、事业单位、镇、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本着倾听民声,实现民意,服务民众的原则,全区政府各部门要全面受理我区范围内的反映政风行风及举报投诉、政策咨询、上级临时性批文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受理事项共分四类:咨询、投诉、举报、上级批件。
第五条 受理方式共分三种:转相关单位办理、直接回复投诉人、报送给有关领导。
第六条 办理原则:
(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收到群众诉求第一时间找准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咨询,予以确认。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送审、批办、督办、总结、反馈受理事项。
(二)涉及多个责任主体需联合执法才能解决的问题,牵头单位要主动协调其他部门,保证问题的解决效果,不得推卸责任。
第七条 办理的时限:
信件类
1.信件及批件转发:1个工作日;
2.咨询类信件:自处理单位接受信件起2个工作日;
3.投诉类信件: 自处理单位接受信件起5个工作日;
4.举报类信件:处理单位接受信件起10个工作日。
其他方式受理信息办理时限同上。
第八条 办理制度
(一)反馈制度。为了强化办理部门的责任,对办理过程及办理结果实施监督,承办部门要在时限内把办理结果书面形式反馈给区督察部门。
(二)跟踪制度。督察部门对办理部门在反馈报告中承诺解决或提出措施但尚未落实的信息进行跟踪。跟踪制度的目的是促进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保证反馈结果的真实可靠。
(三)建议函制度。对于办理过程中发现的具有苗头性或共性的典型问题,可发建议函建议有关部门从源头上予以规范或整治,通过建议函制度,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工作建议,为更好地解决问题服务,实现从个案问题到进行源头治理的突破。
(四)联席会议制度。对于涉及多个责任主体,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解决的问题,区领导或责成区政府督察室组织召开联席会,召集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共同探讨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整改意见。
(五)通报制度。对各单位承办情况,报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然后由督察部门进行通报。通过通报制度,对先进单位予以表扬,对办理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一般情况下,每月做一次情况通报。
第九条 办理质量
回答咨询(建议)问题,引用法律法规准确,解答问题全面清晰,态度诚恳语言和蔼;办理投诉类问题,事实要调查清楚,采取措施要可行,整改解决要到位;办理举报类问题,分清责任,查清事实,处理到位,调查结束后,要写出调查报告;办理上级临时性批文,及时完成,不得延误。
第十条 考核评价
督察部门通过通报对各承办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标准不是以暴露问题的多少作为评价标准,而以面对问题各单位的态度和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作为评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