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 | |
信息名称: | 平政办发〔2007〕14号--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0-06-21 | 成文日期: | 2010-06-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平政办发〔2007〕14号--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7〕14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本溪市平山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各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5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区级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为污染源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区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能力,健全区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内容和污染物种类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凡在平山区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普查对象,流动污染源不作为此次普查对象。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企业。为提高普查效率,节约成本,本次普查充分利用现行环境统计体系基础,将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普查和简单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范围: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主要产区,开展农药、肥料和农膜污染调查。畜牧业和渔业普查范围以人工养殖为主,主要针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开展污染调查。
农业源调查的内容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行业(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以城市市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对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锅炉、炉窑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及其种类、数量和规模等。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水情况、排水情况等。
(2)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肥料:包括化肥、有机肥两大类。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土杂肥、厩肥、沼肥等。主要调查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药:包括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主要调查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等。
农膜:本次普查重点针对地膜开展调查,主要调查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秸秆:主要调查秸秆产生量、直接还田量、露天焚烧量、随意丢弃量、饲料利用量、燃烧利用量、堆肥利用量、材料利用量等。
(3)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羊、奶牛、肉牛、蛋鸡、肉鸡、鸭、鹅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畜禽种类、养殖组织模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精粗饲料主要成分含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以及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4)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蛙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饵料、肥料、鱼药的使用量、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养殖排水等情况。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能源消耗情况,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医院基本情况,包括能源消耗,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污染治理、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用辐射设备使用情况。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的氟化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地膜残留量。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地方调查与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我区普查技术路线。
1.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的关系上,凡是能够现场监测的以现场监测为主,不能现场监测的实行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相结合的方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2.凡是列入重点污染源的均以地方调查为主,未列入的以企业自报为主、地方校核为辅。
3.对工业污染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以现场监测为主,采用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对比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污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计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4.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分类抽样和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区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区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养殖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5.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计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07年10~12月)
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开发相应的软件和数据库;整理排污台账和原始记录,开展重点源监测;选聘普查员,开展普查培训;进行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等。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12月)
(1)2008年1月至4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采取分组、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4月份完成入户调查。
(2)2008年1月至5月,区普查机构审核、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5月上旬各地区完成辖区内普查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
(3)在普查实施全过程中,区普查机构将组织对各地区普查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监控和验收,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4)2008年5月底前,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和汇总本区监管的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5)配合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区监管的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检查。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7月)
(1)区、地区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和完善区、地区监管污染源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发布并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2)区、地区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召开污染源普查总结表彰大会。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成立平山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与技术组、现场调查组(含工业污染源普查组、生活污染源普查组)、农业污染源普查组、数据信息处理组和宣传与保障组等六个组,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计划、组织、实施、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保障等工作。
镇、各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的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污染源普查机构,污染源普查相关部门(单位),重点调查单位和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确定普查联络员,并将普查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在本方案印发后15日内报到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李力,联系电话:2183093)。
(三)部门分工
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验收;负责工业源、生活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情况,推动本系统参与和支持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发展计划和经济贸易局、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局、教育局、商务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及第三产业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城建局会同环保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
农业、动物卫生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参与制订普查总体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参与普查结果审定工作。
(四)普查员选调与培训
1.普查员选调。全区共选聘普查指导员22名(镇、办事处各2名,区普查办4名)、普查员50名(社区1名、重点企业1名)。区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负责环保工作人员,教师,办事处(镇)、工作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环保协管员、以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人员和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负责入户调查和普查表的填写、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同时,建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信息网络和分片包干责任制。
2.普查员培训。各级普查工作人员均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培训统一由市普查机构负责。
培训主要内容: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标准,设立专门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普查。
五、普查要求
(一)落实工作条件。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套办公设施和交通工具保障,有符合工作需要的一定数量工作人员和足够经费保障。
(二)借鉴成熟经验。与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作相比,各类污染源普查更加复杂,技术性更强,因此要借鉴经济、人口、农业普查的成熟经验,切实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严格标准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指标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污染物浓度、数量要在排污口进行监测,其他指标也要有客观的数据来源。
(四)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现场监测和常规推算相结合、技术手段和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和地方实施相结合等工作方法和手段开展工作。
(五)加大智力支持。充分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周密组织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建立一支善协调、懂技术、能力强的普查工作人员队伍。
六、普查经费
全区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污染源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专款专用。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各地区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工作,以及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区普查机构要对辖区内所有产业活动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经审核后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备案,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工作。凡属我区监管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单位,均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镇、街道办事处普查机构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普查领导小组对镇、街道办事处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并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期间,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处理突发事件。
会同环保部门负责普查资料上报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时间为2008年4月15日,上报的数据必须符合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结构,必须满足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审核要求。未经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各地区普查机构不得自行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平山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平山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组 长: 刘 刚 副区长
副组长: 张 洪 区环保局局长
王晓东 区统计局局长
成 员: 张文利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 振 区发展计划和经济贸易局副局长
邹 政 区财政局副局长
孙玉民 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局副局长
郑 义 区城建局副局长
邵 辉 区教育局副局长
蔡 颖 区商务局副局长
王晓辉 区农发局副局长
刘 放 区动物卫生监管办主任
孔庆研 平山工商分局副局长
李 力 区环保局副局长
张 俭 桥头镇副镇长
张秀华 站前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国伟 崔东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陈永健 工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金 丹 南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 勇 平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房世喻 千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强 东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宋铁力 北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张洪(兼)。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平山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贯彻落实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根据省、市总体技术方案,组织制定全区污染源普查相关实施细则及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宣传报道和培训,负责污染源普查经费落实、使用以及普查后勤保障工作。
4.组织实施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对辖区内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质量控制和验收。
5.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相关软件运用和数据库建设,组织普查成果开发应用。
6.向区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污染源普查报告,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