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sqrmzf-2025-00346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 成文日期: | 2024-02-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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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部门预算
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概况
第三部分 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发改发〔2024〕1号)
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
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负责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
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平山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定市财税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县及企业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跨市的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衔接需要安排区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区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
(二)起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等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综合协调全区宏观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
(四)负责监测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全区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五)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六)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实验区工作。
(七)承担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安排区财政性建设资金,按权限审批、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重大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指导协调矿产、能源、资源等领域重大项目的国际合作。牵头组织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八)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一二三次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全区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九)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组织拟订全区区域协调发展及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老工业基地振兴、五大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全区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协调推进全区“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十)研究分析国内外和区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
(十一)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统筹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二)负责提出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三)推进全区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岀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四)研究全区国民经济与国防建设的关系,组织编制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参与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和相关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十七)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省、全市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区金融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改善我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全区金融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区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推动全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承担全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十八)组织制定促进全区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提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九)拟订并实施组织区级战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全区救灾物资和重要消费品储备: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全区粮食流通和粮食、物资储备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购销储存平衡计划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粮食监测预警和粮食、物资应急任务,负责全区粮油仓储、重要消费品、军粮和救灾粮供应管理工作,指导粮食企业开展产业化经营,保障驻军及政策性用粮约粮油供应。
(二十)推动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吸引聚集金融资源,加快全区区域性金融中心和金融集聚区建设,推进全区金融机构的引进和设立,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平山的资金投入,扩大企业融资,支持平山经济社会发展建设。
(二十一)承担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各类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信息交流和服务工作,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中央授权的地方金融行业的监管,强化对辖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规范经营范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推动全市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二)拟订推进全区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组织推进全区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市场建设、产品与工具建设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动金融创新,协调指导全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及深化改革工作,负责民营银行股东管理。
(二十三)拟订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对金融权益类交易场所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监管,负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二十四)拟订全区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组织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相关监管。
(二十五)拟订全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行业的发展政策和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监管全区地方金融机构。
(二十六)负责整顿和规范我区金融秩序工作,配合协助金融管理部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区域性金融风险,支持帮助在平山金融机构开展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地方金融行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打击非法集资各项工作部署。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纳入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一)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机关本级
第三部分 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04.76万元,包括:
1.本年收入 104.76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04.76 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2.上年结转结余收入 0 万元。
(二)支出预算104.76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04.76 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02.06万元,公用经费 2.7万元。
2.项目支出0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增加19.78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人员增加,基本支出增加,项目支出减少。
二、机关(事业)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机关(平山区发展改革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为2.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比2023年增加0.03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0 万元,其中:货物采购预算 0万元,服务采购预算 0万元,工程采购预算0万元。与2023年持平
2024年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总金额 0 万元,与2023年持平。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 0 万元,与2023年持平。
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 0万元,与2023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
2024年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
2023年 | 2024年 | |
合计 | 0 | 0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0 |
2、公务接待费 | 0 | 0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0 | 0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 0 | 0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0 | 0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共有车辆0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台。其他国有资产情况:无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平山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0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 100 %,涉及资金0万元。
第四部分 发展和改革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一般公共服务(类)发展和改革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发展和改革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一般公共服务(类)发展和改革事务(款)其他发展和改革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发展与改革事务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政府购买服务: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18.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9.绩效目标管理: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