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sqrmzf-2025-00324 | 发布机构: | 平山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政府部门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 成文日期: | 2024-02-0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部门预算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概况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平山区财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财发〔2024〕10号)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
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
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财务科同志负责我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中心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
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我局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和编制实施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
(二)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起草全区卫生改革与发展方案,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卫生工作技术规范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全区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五)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全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卫生行业价格,制定和调整医疗收费标准。
(六)负责制定和指导实施全区爱国卫生、社区卫生、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规划、政策措施和服务标准;承担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全区免疫规划及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指导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承担全区卫生应急工作。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九)指导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执业人员、医疗服务技术及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制度;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依法监督管理采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安全;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一)制定全区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的攻关;指导医药卫生科研成果评审、验收及成果转化工作。
(十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区成人医学教育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参与医学卫生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参与国家卫生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
(十四)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中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中医药事业和民族医药事业。
(十五)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拟订全区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十七)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承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工作。
(十八)负责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综合治理;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九)负责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的动态监测;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二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管理。
(二十一)负责制定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二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二十三)组织实施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二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平山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
2. 平山区东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 本溪市平山区桥头镇卫生院
4. 平山区千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 4440.3万元,包括:
1.本年收入4440.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440.3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0万元。
2.上年结转结余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4440.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20.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8.44万元,公用经费2.16万元。
2.项目支出4319.7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减少3309.27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疫情原因,疫情储备物资支出减少。
二、机关(事业)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运行经费预算为2.1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比2023年增加2.16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预算收支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0万元,其中:货物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采购预算0万元。2024年预算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持平
2024年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总金额0万元,2024年预算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持平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上升/下降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持平。(无增减变化写“持平”,不用写原因)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持平。(无增减变化写“持平”,不用写原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万元,比2023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持平。(无增减变化写“持平”,不用写原因)
2024年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
2023年 | 2024年 | |
合计 |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0 |
2、公务接待费 | 0 | 0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0 | 0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 0 | 0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0 | 0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 共有车辆0台,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台,技术用车0台。其他国有资产情况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0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0万元。
第四部分 本溪市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政府购买服务: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18.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9.绩效目标管理: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20.……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