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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本溪市平山区政府部门预算(2015年) | 主题分类: | 部门预算 |
发布日期: | 2015-07-28 | 成文日期: | 2015-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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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平山区政府部门预算(2015年)
本溪市平山区政府部门预算(2015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政府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政府2015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支出预算表
三、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政府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政府概况
一、主要职责
平山区位于本溪市西南部,是本溪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商贸中心。辖区面积176.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36万,辖九个街道办事处,11个村、48个社区。区内矿产资源丰富,铁矿石、石灰石、硅石、云石储量大、品位高。区内坐落着全国最大的铁矿--大台沟铁矿。已探明保有储量30亿吨,远景储量达76.01亿吨。交通网络方便快捷,四通八达,距大连港360公里、丹东港200公里,距沈阳桃仙国际机场55公里。境内群山环抱,林木茂密葱郁,森林覆盖率达50%以上。水利资源丰沛,细河、清水河蜿蜒曲折,穿区而过。
2010年,全区生产总值实现143.6亿元,同比增长24.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现6.14亿元,同比增长42.1%;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4.9亿元,同比增长54.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82.3亿元,同比增长18.7%;农民人均纯收入10483元。主要经济指标均保持了两位数以上的增长速度,增速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全面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区共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10余项,连续两次被评为省文明城市建设标兵区,连续五年被评为省平安区,连续六年被评为省“双拥”模范区。
2011年,是全区实施“十二五”规划的起步之年,也是决定平山“十二五”发展成效最为关键的一年。全区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动力,继续实施“商贸立区、工业强区、科技兴区、文明建区”发展战略,凝心聚力打好工业产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两大攻坚战,尽心竭力确保“两个不低于”,为实现“十二五”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十二五”时期将是平山区进入经济大发展、城区大建设、改革大推进、民生大改善的关键时期。全区将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打造“现代服务业中心区、钢铁深加工集群区、城乡一体化先导区、环境优美社会和谐示范区”为目标,以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为主题,以加强党的建设为保障,坚持工业与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发展,强力推进产业集群化、园区城市化、民生工程化进程,努力构建“文明、和谐、富强”平山。“十二五”发展的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8%以上,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年均增长25%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26%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7%以上。力争到“十二五”末期,进入全省56个城区综合排名前15位。
实现上述目标,全区将着力抓好以下六方面工作:一是突出产业集群建设,构建经济发展新格局。全力加快桥北钢铁深加工产业园、站前商贸集聚区和园区物流产业带建设步伐。二是实施项目牵动战略,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引进30个投资超亿元工业项目,培育、引进上市企业3户以上,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力争达到100户,工业增加值超过50亿元。三是大力优化城区布局,加快全域城市化进程。力争完成平山、东明、南地等旧楼集中地区和千金棚户区的改造工程。强力推进桥北新城建设,初步建成公共配套设施基本完善,服务功能基本健全,低碳、生态、环保、宜居的新型生态工业城。四是继续加强社区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整合社区资源,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全面实现社区标准化建设。五是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力度,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实施文体惠民工程,优化配置教育和公共卫生资源,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六是加强党的建设,为“十二五”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坚持以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平山区政府201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平山区委办公室
2、本溪市平山区政府办
3、本溪市平山区纪委
4、本溪市平山区司法局
5、本溪市平山区财政局
6、本溪市平山区审计局
7、本溪市平山区统计局
8、本溪市平山区经信局
9、本溪市平山区老干部局
10、本溪市平山区建发局
11、本溪市平山区房屋搬迁中心
12、本溪市平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3、本溪市平山区发改局
14、本溪市平山区安监局
15、本溪市平山区综合执法局
16、本溪市平山区一洞桥商贸区管委会
17、本溪市平山区物价局
18、本溪市平山区工会
19、本溪市平山区人防办
20、本溪市平山区水利局
21、本溪市平山区林业局
22、本溪市平山区农发局
23、本溪市平山区农技中心
24、本溪市平山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25、本溪市平山区服务业局
26、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局
27、本溪市平山区妇幼保健站
28、本溪市平山区卫生防疫站
29、本溪市平山区计划生育局
30、本溪市平山区劳动局
31、本溪市平山区劳动监察大队
32、本溪市平山区劳动就业局
33、本溪市平山区残联
34、本溪市平山区民政局
35、本溪市平山区环保局
36、本溪市平山区党校
37、本溪市平山区文化局
38、本溪市平山区教育
39、本溪市平山区工商管理局
40、本溪市平山区城建局
41、本溪市平山区矿管中心
42、本溪市平山区永丰管委会
43、本溪市平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44、本溪市平山区民委
45、本溪市平山区慈善总会
46、本溪市平山区交通局
47、本溪市平山区人大
48、本溪市平山区政协
49、本溪市平山区法院
50、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
51、本溪市平山区南地办
52、本溪市平山区站前办
53、本溪市平山区平山办
54、本溪市平山区东明办
55、本溪市平山区崔东办
56、本溪市平山区工人办
57、本溪市平山区千金办
58、本溪市平山区桥头街道办事处
59、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政府北台街道办事处
60、本溪市平山区桥北工业园区
第二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政府部门预算公开表
(表格附在正文结尾处)
第三部分 本溪市平山区政府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平山区政府201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平山区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本溪市平山区2015年收支总预算126,500万元。
二、关于本溪市平山区政府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833.97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32.9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01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