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社局自由裁量基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7:33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溪市平山区人社局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

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数额每人低于500元;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人数在3人以下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以每人500元—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数额每人500-1000元;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人数在3-5人的

并以每人1000元—1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数额每人1000元以上;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人数在5人以上的

并以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2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

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予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受侵害人数在3人以下的

并处以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受侵害人数在3-5人的

并处以每人2000元-4000元标准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受侵害人数在5人以上的

并处以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的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并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2000-5000元

并处20000元-4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并处4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不予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并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2000元-5000元

并处20000元-4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并处4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收取押金数额在500元以下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

并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收取押金数额在500元-1000元的

并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收取押金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并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6

(1)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2人(含2人,本条下同)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3-5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6-10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10人(不含本数,本条下同)以上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6

(2)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3-5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6-10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6

(3)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3-5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6-10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6

(4)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3-5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6-10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6

(5)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3-5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6-10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6

(6)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3-5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6-10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6

(7)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未成年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安排未成年工人数在3-5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安排未成年工人数在6-10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安排未成年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6

(8)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人数在3-5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人数在6-10人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7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2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为每日1-2小时的

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3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2小时的

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5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8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10%以下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实际职工人数10%以下的;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

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

并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10-20%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实际职工人数10-20%的;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1000元-2000元的

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2倍的罚款;

并处骗取金额1-2倍的罚款

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20%以上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实际职工人数20%以上的;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3倍的罚款;

并处骗取金额2-3倍的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9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不予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并处10000元-2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2000元-5000元

并处20000元-40000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并处4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10

劳动

保障

监察

条例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致使案件证据材料无法取得,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造成轻微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成严重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事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事后及时改正,造成轻微危害或社会影响的

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事后不及时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及社会影响的

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处以10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11

社会

保险费征缴

暂行

条例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责令限期改正后按期改正的

不予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在2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3000元罚款

在2-4个月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3000元-5000元罚款

在4-6个月内以上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8000元罚款

在6个月以上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法定代表人和其它主要负责人处8000元-100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12

社会

保险费征缴

暂行

条例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迟延3个月以下缴纳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10000元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迟延3-6个月缴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

迟延6个月以上缴纳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000-20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13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1000元-2000元的

处骗取金额3-4倍的罚款

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处骗取金额4-5倍的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14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按每提供1人罚款2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并按每提供1人罚款2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并按收受金额2倍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15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后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

不予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在2个月内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处欠缴数额1倍的罚款

在2-4个月内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

处欠缴数额1-2倍的罚款

在4个月以上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

处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16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1次的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2000元—5000元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2次的

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3次的

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17

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接受询问,不据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阻挠劳动监察的,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并处以5000-8000元罚款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并处以8000-100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18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2000元-5000元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

处以5000元-15000元的罚款

没有职工花名册的

处以15000元-20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19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改正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予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情节严重,受侵害人数在3人以下的

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2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情节严重,受侵害人数在3-5人的

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2000元-4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情节严重,受侵害人数在5人以上的

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4000元-5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20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章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发布虚假招聘广告1次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次的

并可处以500元-8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或发布虚假招聘广告3次的

并可处以800元-10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3人以下的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3-5人的

并可处以500元-8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5人以上的

并可处以800元-10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在1000元以下的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在1000-2000元的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并可处以500元-8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在2000元以上的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并可处以800元-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2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章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初次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2-3次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并可处以500元-800元的罚款

3次以上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并可处以800元-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2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章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次发现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或监督电话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2次发现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和监督电话的

并可处以500元-800元的罚款

2次以上发现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并可处以800元-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23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章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1个月以下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1-3个月以下的

并可处以500元-800元的罚款

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从事职业中介活动3个月以上的

并可处以800元-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24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章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1-2个月内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在2-3个月内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并可处以500元-800元的罚款

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达3个月以上的

并可处以800元-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25

(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章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发现1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发现2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可处以5000元-8000元的罚款

发现3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可处以8000元-10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发现1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发现2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发现3次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25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章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人数在3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人数在3-5人的

可处以5000元-8000元的罚款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人数在5人以上的

可处以8000元-10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人数在3人以下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人数在3-5人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人数在5人以上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25

(3)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章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3人以下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3-5人的

可处以5000元-8000元的罚款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5人以上的

可处以8000元-10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3人以下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3-5人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介绍人数在5人以上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25

(4)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章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发现1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发现2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可处以5000元-8000元的罚款

发现3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可处以8000元-10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发现1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发现2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发现3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25

(5)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八章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发现1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发现2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可处以5000元-8000元的罚款

发现3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可处以8000元-10000元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发现1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发现2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发现3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可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26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75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30-45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30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45-60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45日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并可处以500-8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60日以上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或者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45日以上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并可处以800-1000元的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27

(1)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工资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二)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元-600元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30-50人的

处600元-800元罚款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

处800元-1000元罚款

工资制度在3个月以内未向劳动者公布的

处500元-600元罚款

工资制度在3-6个月内未向劳动者公布的

处600元-800元罚款

工资制度在6个月以上未向劳动者公布的

处800元-1000元罚款

超过1个月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处500元-600元罚款

超过2个月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处600元-800元罚款

超过3个月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

处800元-1000元罚款

 

 

 

 

序号

法律

法规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程  序

27

(2)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的;(四)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工资1次的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元-600元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员提出处罚意见,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批准

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工资2次的

处600元-800元罚款

未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付工资3次的

处800元-1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

处500元-600元罚款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30-50人的

处600元-800元罚款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

处800元-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