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作风 和行政效能问责制度
本溪市平山区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作风
和行政效能问责制度
(2020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大队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清正廉洁,改进作风,提升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本溪市平山区综合执法大队管理的在编、在职人员。
第三条 对责任人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权责一致、宽严相济的原则。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应主动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不清正廉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以各种名义收受当事人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的;
(二)接受当事人宴请、娱乐活动或其它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的;
(四)为亲朋好友或其他连带关系提供不正当便利的;
(五)私分罚没款或擅自处理暂扣物品的;
(六)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第五条 违反作风建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纪律松弛,工作期间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
(二)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玩游戏、聊天、看电影、炒股票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三)工作日中餐饮酒的;
(四)违反公务车辆使用规定的;
(五)对待群众“冷硬横”,服务质量差,导致群众投诉全年内达三次以上的;
(六)其它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
第六条 行政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对中央、省、市、区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要求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的;
(二)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和落实重点任务中,有令不行、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调查研究、不及时解决的;
(四)对上级安排的工作不负责任、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
(五)履职不勤,工作标准不高,“中梗阻”,“混日子”,工作不见成效,完不成目标任务的;
(六)对领导有批示的或经党组会、队务会决定的事项,无特殊原因未在期限内或未按要求办理的;
(七)不按督办通知要求,未在期限内反馈或无故未在期限内办结的;
(八)其他行政效能低下的。
第七条 不依法办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有案不立,或不如实立案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或撤案的;
(三)无故拖延案件办理,不按规定期限办结的;
(四)泄露案件秘密或泄露案件举报人、投诉人相关情况的;
(五)因违规办案,案件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撤销或败诉的,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给予国家赔偿的;
(六)不按照要求及时将承办案件进行如实登记、报送,一个月达三次以上的;
(七)执法不公,执法显失公平公正的;
(八)其它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日常工作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一)同一违法事实一周内重复举报达三次以上或月累计达五次以上,无故没有采取措施的;
(二)因巡查监管不到位,致使区域内发生大面积违法违章现象或影响重大的案件的;
(三)限期整改时限到期,没有进一步加强管理,致使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等持续进行或抢建完工的;
(四)对必须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无故拖延或拒不执行的;
(五)不按规定拆除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或拆除工作不彻底的;
(六)对马路市场、集贸市场、夜市漫酒、路边摊点、学校周边等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对道路遗撒巡查管理工作不到位,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
(八)其他日常管理不到位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九条 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检查;
(三)诫勉谈话;
(四)通报批评;
(五)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
(六)停职检查;
(七)调离岗位;
(八)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九)免职;
(十)降职;
(十一)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受到本办法问责处理的工作人员,一律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诫勉以上组织处理的,在相应影响期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引咎辞职或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其任职使用和年度考核按照影响期或处理较重的规定执行。被问责的有关资料,归入人事档案。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问责人与问责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成立问责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大队长担任问责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纪检督查的副局长为问责领导小组副组长。科室队负责人为问责小组成员,按照本办法负责问责工作,对问责事项必须登记立案,并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在问责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向大队机关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附则
第十五条 协勤人员等同上述条款问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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