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附件
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
1 | 行政许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公民、法人或合作社组织 | 2日 | 不收费 | ||||
2 | 行政许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农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公民、法人或合作社组织 | 2日 | 不收费 | ||||
3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控制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公民、法人 |
3日 | |||||||
4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控制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民、法人 | 15日 | |||||||
5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控制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公民、法人 | 15日 | |||||||
6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审批 | 行政许可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发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21年12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档的决定》修正,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 公民、法人 | 20日 | 不收费 | ||||
7 |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 | 行政许可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初审)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发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21年12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档的决定》修正,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 公民、法人 | 20日 | 不收费 | ||||
8 |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初审)国务院农业部(发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21年12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以及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九条 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档的决定》修正,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二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 公民、法人 | 20日 | 不收费 | ||||
9 | 农药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许可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20日 | 不收费 | ||||||
10 |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 行政许可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20日 | 不收费 | ||||||
11 |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许可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20日 | 不收费 | ||||||
12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行政许可 | 平山区农业农村局 | 公民、法人 | 20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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