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地震应急预案》征求公众意见
为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现结合我区实际,并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制定本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本溪市地震应急预案》和《平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辖区内发生(对平山区产生重大影响)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快速反应。区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在遭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请求省、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平山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街道办事处地震应急组组成。
2.1 平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2.1.1 平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成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区长、武装部部长担任。
成员由宣传部、武装部、政府办、应急办、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民宗局、平山公安分局、桥北公安分局、平山消防大队、北台消防大队、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交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水利局、服务业局、卫计局、外经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文广局、科技产权局、人防办、慈善总会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1.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抗震救灾指挥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按照市地震局的破坏性地震震情报告,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建地震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4)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并指挥武装部、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迅速进行抢险救灾;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5)协调区武装部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必要时,向区政府提出跨区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7)视灾情向市政府提出救援请求。
(8)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的决策。
(9)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2.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科技产权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产权局局长兼任。
2.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汇总抗震救灾相关信息,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的联系工作。
(3)负责督促、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指示和措施。
(4)负责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工作。
(5)负责协调有关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组的应急工作。
(6)负责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现场具体工作。
(7)负责联系抗震救灾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8)负责完成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宣传部:负责按照《平山区突发事件新闻应急预案》要求,组织相关新闻单位组成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根据职责开展工作。
武装部: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政府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同志报告,并向相关街道办事处和部门通报;传达区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
应急办:负责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做好地震灾害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指挥工作。
发改局:负责灾后重建省、市预算内资金争取工作。
经信局:负责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生产;组织协调区内各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及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畅通。
教育局:负责迅速了解灾区学校受灾情况,做好灾区师生稳定工作;统计、上报危险校舍情况,提供复课所需保障条件。
民宗局:负责救灾过程中与少数民族的协调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民疏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要目标警戒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迅速抢救被压埋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设施抢险抢修。
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受灾地区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收集灾情信息,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司法局: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信息安全监管。
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拨付抢险救灾的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
国土局:负责全力做好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地质灾害治理和因灾搬迁避让提供技术服务。
环保局:对灾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提出有关建议。
城建局:负责协调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组织对灾区开展房屋危险性能鉴定工作。
交通局:负责组织或协调各级工程抢险队伍,尽快修复被毁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收集公路、桥梁等灾情信息,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统计农业基础设施受灾情况,帮助恢复灾区农业生产。
水利局:负责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力量,配合救灾队伍,对灾区遭受破坏的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进行抢险抢修;对易发生次生水灾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扩大。
服务业局:负责协调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和调控。负责收集和统计景区、星级饭店人员伤亡、滞留等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游客疏散,统计、评估旅游行业损失情况。
卫计局:负责组织或协调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采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等,确保灾区饮水卫生;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外经局:负责与市外事办联系,上报地震有关情况,按规定处理涉外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食品和药品监管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安监局:负责会同外经局、公安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以及石化、冶金、建材、机械、电力等企业防范和处置次生灾害,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防止因地震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文广局:指导全区震时文物保护和震后文物的修复工作。
科技产权局:负责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机动指挥通信车,震情、灾情速报工作;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配合省、市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灾情调查、经济损失评估并提供震区人文基本情况、震害快速评估结果;视情况请求市地震局派遣工作组指导、支援工作。
人防办:及时联系市防办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指挥通信车及各种器材装备,实时传输灾区现状、群众受灾情况、部队官兵救援进展情况等各类图像资料。
慈善总会:负责募集管理救灾款物,兴建和管理救灾备灾设施;开展救助活动,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街道办事处:成立街道地震应急工作组,组织领导本辖区的防震、避震、救灾等项工作。发生震情后,立即组织应急工作组织赶赴灾区,迅速了解灾情,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组建救援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救助伤员,转移群众,安抚人心,安排生活,维护稳定。
2.4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4.1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或指派相关人员担任。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群众生活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等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和分工,承担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4.2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3)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汇报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4)拟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授权后,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
2.4.3 现场专项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政府办、应急办、科技产权局牵头,由武装部、区公安分局、民政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拟定抗震救灾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建议;传达和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受震灾街道办事处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汇集、上报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起草、准备和整理归档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
(2)抢险救灾组。由武装部牵头,公安分局、经信局、科技产权局、安监局、消防支队、慈善总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组。由民政局牵头,教育局、经信局、民宗局、财政局、城建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服务业局、慈善总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卫计局牵头,经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武装部、慈善总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灾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发改局牵头,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城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文广局、经信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6)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由科技产权局牵头,公安分局、消防支队、安监局、水利局、城建局、经信局、交通局、国土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及时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通知街道办事处组织疏散群众,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化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科技产权局和民政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经信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配合省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8)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牵头,外经局、民政局、文广局、服务业局、科技产权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9)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分局牵头,教育局、民宗局、司法局、武装部等单位和部门组成。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0)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民政局和外经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局、慈善总会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11)国外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由外经局、人防办牵头,宣传部、公安分局、服务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国外地震救援队伍在灾区的活动及现场救援工作。
3.响应机制
3.1 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震情和受灾程度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3.1.1 一般地震灾害
(1)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4.0≤M<5.0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1.2 较大地震灾害
(1)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下(不含)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5.0≤M<6.0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3 重大地震灾害
(1)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不含)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6.0≤M<7.0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4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当发生M≥7.0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与级别调整
区级地震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
Ⅰ级响应对应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响应对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我区的地震应急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区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在遭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请求省、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抗震救灾工作。Ⅰ级响应时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Ⅱ级响应在上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和协调下,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当地震灾害时区政府人力、财力无能力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的街道和其他特殊地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全市组织与协调救灾时,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示,提高响应级别,由Ⅱ级响应调至Ⅰ级响应。
区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政府决定、宣布。
3.3响应终止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区救援情况,决定响应终止。
4. 监测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
全区宏观观测点进行宏观异常监测;区科技产权局及时接收市地震局对全省各类地震观测信息的通报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4.2 地震预警
(1)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和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2)地震预报预警发布后,区政府按要求立即组织人员疏散、隐患排查和抗震加固工作。
(3)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规定,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5. 响应内容
地震发生后,相关单位立即报送灾情,组织救援队伍抢救被掩埋人员,动员广大群众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人员,调运物资,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加强地震、气象、环境、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扩散;加强灾区治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开展社会动员,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入境救援行动;快速准确发布灾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为灾后重建提供依据。
6. 应急指挥与应急处置
6.1 Ⅱ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当我区发生4.0≤M<5.0级地震时,震区有感强烈,有部分建筑物破坏,灾区基础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破坏,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区科技产权局建议区政府启动区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6.1.2 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工作组组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Ⅱ级响应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并组织实施。
6.1.3 应急处置
6.1.3.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区科技产权局迅速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震情灾情。视震情灾情,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要求组织工作组进驻灾区,对口支援、综合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2)做好地震趋势判断等有关工作。
(3)做好地震知识宣传,防止地震谣传和误传,稳定社会,保持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
6.1.3.2 现场工作组应急处置
(1)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现场工作情况。
(2)了解灾区需求,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对成员单位各类救援队伍行动和专项救援现场工作组有关救援工作进行协调。
(4)开展震害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6.2 Ⅰ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当我区发生5.0≤M<6.0级地震时,灾区有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区科技产权局建议区政府启动区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当我区发生6≤M级以上地震时,灾区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受灾程度非常严重,可初步判定为重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区科技产权局建议区政府启动区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6.2.2 指挥体系
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由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任命。
当省政府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时,在指挥体系中增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派区领导参加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全面贯彻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认真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6.2.3 应急处置
6.2.3.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依据地震灾害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力量和规模;调遣公安消防部队、矿山救护队、危化品救护队、医疗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协调武装部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当灾害为较大、重大时,向市政府建议启动本溪市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2)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3)在灾区建立物资接收转运站,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4)组织抢修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组织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损毁的,要组织力量快速开展抢险救援,避免事态扩大。
(6)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视需求组织企业生产灾区急需的紧缺物资和装备。
(8)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助和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9)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跨区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0)组织权威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6.2.3.2 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
(1)全面了解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2)根据区政府抗震救灾实际需求,协调落实现场应急资源调配方案;协调指导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非灾区街道办事处、社会等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协助灾区所在地设置抗震救灾物资接收转运站,安排支援灾区的抗震救灾物资;协调安排灾区伤员后送工作。
(3)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后勤保障和交通运输。
(4)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灾区重大次生灾害处置。
(5)应急信息传递共享。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共享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上报信息时要抄送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对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请求应予以满足;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6)指挥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灾区救援工作。各类救援队伍向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报到,按照部署到达指定地区后,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并领受任务,派联络员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工作联系。任务完成后,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或转场。
7.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要给予支持和指导。
8.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
充分发挥慈善总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8.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药品等生产供应。
卫计局负责区级药品储备;经信局负责协调组织工业品应急生产以及紧急调运工作;民政局负责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慈善总会负责接受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民政局、财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社会捐赠资金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8.3 避难场所保障
要规划和设立紧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8.4 基础设施保障
经信局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定期排查通信设施和线路,消除地震安全隐患,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交通局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铁路、桥涵等设施受损时,辖区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优先运输和灾民疏散。
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8.5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药品、医疗器械、伤员安置场所等各项准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8.6 会动员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要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8.7 培训与演练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9.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和管理。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部门工作方案并向区科技产权局备案,由区科技产权局统一汇编。(请相关部门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本部门预案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区科技局223室;联系人:郭阳;电话:42883208;电子版报送至psqkjj@163.com)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区政府及其有关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科技局备案。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科技产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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