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工商局处理一起典型的价格欺诈案
近日,平山区消费者协会接到市局12315指挥中心转拨的申诉案件。2011年3月11日,消费者王某在本溪某大型商场购买了2件帕罗吉奥牌棉衣,商场柜台标价980元,商场以5.6折进行销售,价格为550元。回家后,发现商场价签上的标价是980元,而厂家价签上的出厂统一销售标价是680元。王某要求退货并赔偿,商家不同意。
平山区工商局永丰工商所接到转拨的申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听取了消费者的申诉情况,并查看提供的购物凭证及其相关证据,消费者申诉的情况属实。同时,联系到该商场负责人,要求到工商所说明情况,听取调解处理意见。根据《价格法》第六条第一款“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第四项“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规定,该商场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经调解:1、经销商给消费者退货(按商场柜台标价每件980元全额退款,合计1960元返给消费者);2、并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800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此案工商所已立案调查。(责编: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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