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平政法告字〔2016〕第1号
平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开展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分工的通知》(本政办发〔2016〕58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区法制办对全区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现确认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26个。其中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职权机关 18 个,依法受委托组织3个;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职权机关16个,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个,依法受委托组织1个;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职权机关8个;具有行政确认权的职权机关8个,依法受委托组织1个;具有行政征收权的职权机关6个,依法受委托组织1个;具有行政给付权的职权机关5个;具有行政裁决权的职权机关4个;具有行政奖励权的职权机关6个;具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职权机关17个,依法受委托组织6个;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权机关1个,依法受委托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权机关2个。具体公告如下:
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职权机关
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山区卫生局、平山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平山区财政局、平山区环境保护局、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山区统计局、平山区爱卫会办公室、平山区水利局、平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平山区审计局、平山区档案局、平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平山区物价局、平山区林业局、平山区民政局、平山区教育局、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依法受委托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
平山区环境监察局、平山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平山区卫生防疫站
三、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职权机关
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山区卫生局、平山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平山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平山区环境保护局、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山区民族事务局、平山区统计局、平山区水利局、平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平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平山区物价局、平山区林业局、平山区民政局、平山区教育局、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平山区交通局
五、依法受委托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平山区建筑业发展服务局
六、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职权机关
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山区卫生局、平山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平山区环境保护局、平山区审计局、平山区物价局、平山区林业局、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七、具有行政确认权的职权机关
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山区卫生局、平山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平山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平山区民政局、平山区教育局
八、依法受委托具有行政确认权的组织
平山区建筑业发展服务局
九、具有行政征收权的职权机关
平山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平山区环境保护局、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山区水利局、平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平山区林业局
十、依法受委托具有行政征收权的组织
平山区环境监察局
十一、具有行政给付权的职权机关
平山区财政局、平山区爱卫会办公室、平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平山区林业局、平山区民政局
十二、具有行政裁决权的职权机关
平山区卫生局、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平山区林业局、
十三、具有行政奖励权的职权机关
平山区卫生局、平山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平山区统计局、平山区爱卫会办公室、平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平山区林业局
十四、具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职权机关
平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山区卫生局、平山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平山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平山区财政局、平山区环境保护局、平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山区爱卫会办公室、平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平山区审计局、平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局、平山区物价局、平山区服务业局、平山区林业局、平山区民政局、平山区教育局、平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五、依法受委托具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组织
平山区环境监察局、平山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平山区建筑业发展服务局、平山区卫生防疫站
十六、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权机关
平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十七、依法受委托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权机关
本溪市一洞桥商贸区管委会、本溪市永丰商业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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