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政务服务事项>详细内容

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事项指南-幼儿园办园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24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事项名称:

幼儿园办园许可证

适用范围:

本溪市平山区行政区域内招收0—6周岁学龄前儿童并对其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各级各类幼儿园(所)及机构。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1.《辽宁省幼儿园(所)管理办法》(辽教发〔2007〕068号);

2.《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

3.《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

4.《本溪市个体幼儿园(所)管理实施办法》。

受理机构:

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决定机构:

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幼儿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表、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

2.幼儿园园长必须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3.教师应具有中幼师以上学历或取得幼儿教师任职资格,能胜任幼儿园(所)教育教学工作;

4.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能胜任保育工作。

5.保健医师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能胜任本职工作。

6.幼儿园(所)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所)工作。

申请材料:

1.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健康证明等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幼儿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表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平山区幼儿园开办审批表原件一份;

6.园所现状的录像光盘。

换证:另需提供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正副本,幼儿园办园许可证换证审批表原件一份。

办理流程:

预约勘验—登记—受理—办结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受理后3个工作日颁发

窗口咨询电话:

42809023

投诉电话:

42345985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5:00

办公地址:

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