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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8/7/20 15:40:57

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事项指南-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饮用水等)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1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许可

适用范围:

平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宾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十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修订,17号主席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受理机构:

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决定机构:

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

一、饮用水卫生许可:

1.﹡出具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份;

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资料原件一份;

4.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原件一份;

5.﹡依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测结果报告、经营场所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一份;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培训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7.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资料及其工作制度原件一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授权书一份;

9.﹡房票及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

10.供水设施平面图、解剖图,制水工艺流程有关资料;所使用的净水剂、供治水管板材(含供水管)、防护涂料及水处理设备、清洗消毒药物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文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11.卫生部门需要提交的有关涉水产品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注:﹡为必备材料。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出具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审核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份。

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平面示意图原件一份。

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培训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及委托授权书一份。

6.房票及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一份。

7.依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监测结果报告、经营场所卫生学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8.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消毒制度原件一份。

9.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场所,还需提供:集中空调系统设计平面图,通过技术评估的专业清洗机构出具的清洗效果监测报告或通过技术评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清洗效果出具的卫生学评报告原件一份。

10.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办理流程:

预约勘验—登记—受理—办结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检验、监测结果报告、经营场所卫生学评估报告不计入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受理后3个工作日颁发

窗口咨询电话:

42344385

投诉电话:

42345985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5:00

办公地址:

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