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政务服务事项>详细内容
归档时间:2018/7/20 15:40:57

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事项指南-动物诊疗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1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事项名称:

动物诊疗许可

适用范围:

平山区内动物诊疗机构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受理机构:

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决定机构:

平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本市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办动物诊所的,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开办动物医院的,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6.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办动物诊所的,应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办动物医院的,应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

员);

7.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医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8.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请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执业兽医与业主确立聘用关系的合同书;

7.设施设备清单(标明品牌、购置时限、运行状态);

8.管理制度文本;

9.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10.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不扰民的有效证明;

11.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12.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办理流程:

预约勘验—登记—受理—办结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结果送达:

受理后3个工作日颁发

窗口咨询电话:

42346185

投诉电话:

42345985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30

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5:00

办公地址:

本溪市平山区新欣街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