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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8/7/20 15:40:57

安监局审批事项指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08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一、审批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

三、申办条件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二)实行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销售点相对独立,并与其他销售点保持一定的距离;

(三)零售场所必须使用阻燃防火帐篷(由批发公司免费提供),由安监局指定经营地点;
    
(四)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申办材料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规定向区安监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者、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寸照片2张。

(三)缴纳烟花爆竹安全风险抵押金凭证和保险单(复制件);

(四)烟花爆竹库房租赁协议(复制件);

(五)与本地烟花爆竹批发商签定供货合同(复制件)。

(六)上述材料,要查验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书,并附具所需的申报材料;区安监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办理。

2、区安监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区安监局印章。

六、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审批决定;10个工作日颁发经营许可。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电话

42344385

九、投诉监督电话

42345185

十、办理地点:新欣街17号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