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审批事项指南-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审批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
三、申办条件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二)实行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销售点相对独立,并与其他销售点保持一定的距离;
(三)零售场所必须使用阻燃防火帐篷(由批发公司免费提供),由安监局指定经营地点;
(四) 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申办材料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规定向区安监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者、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二寸照片2张。
(三)缴纳烟花爆竹安全风险抵押金凭证和保险单(复制件);
(四)烟花爆竹库房租赁协议(复制件);
(五)与本地烟花爆竹批发商签定供货合同(复制件)。
(六)上述材料,要查验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书,并附具所需的申报材料;区安监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办理。
2、区安监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
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区安监局印章。
六、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审批决定;10个工作日颁发经营许可。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电话
42344385
九、投诉监督电话
42345185
十、办理地点:新欣街17号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