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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8/7/20 15:40:57

环保局审批事项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设施验收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0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一、审批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设施验收审批

二、法律法规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实施条例

三、申办条件: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及开发建设活动,均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环令第14号)进行管理审批。

四、申请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行政许可申请书;

3.项目所在地放票或租赁协议复印件(A4纸复印);

4.项目许可性研究报告;

5.投资方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五、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需向环保部门提供开展环评的请示,同时出具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以及政府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自主立项的需提供包括项目性质、工艺等情况的书面材料。需要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我们及时上报。

    2.环保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确定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环保部门审查审批,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报环保部门审批。

六、审批时限:

1.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3.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电话:

42346885

九、投诉监督电话:

42345185

十、办理地点:新欣街17号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