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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8/7/20 15:40:57

动监局审批事项指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0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一、审批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三、申办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

四、申请材料:

1、提交《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

 2、生产场所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兽医人员的资格证及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
  6、生产场所平面设计图纸及周边环境平面图 ;
   7、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疫苗管理制度、检疫申报制度、兽药管理制度、                饲料使用制度、耳标使用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动物疫情报告、岗位培训、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制度、免疫操作规程、无害化处理;
  8、动物疫病监测或免疫效果监测报告 ;
   9、政府定点屠宰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10、“不在动迁范围内”的证明;

    11、自查报告及设施设备清单。

注:以上审报材料均使用A4纸。
  新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提交1-7项材料
,审核的需提交1-8项;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提交1-7和10项材料;动物隔离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提交1-7项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材料审查)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填写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并附具所需的申报材料;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2、审查与决定 (现场审查)
  受理后进行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电话:

42344385

九、投诉监督电话:

42345185

   十、办理地点:新欣街17号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