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监局审批事项指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一、审批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三、申办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
四、申请材料:
1、提交《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
2、生产场所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兽医人员的资格证及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
6、生产场所平面设计图纸及周边环境平面图 ;
7、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疫苗管理制度、检疫申报制度、兽药管理制度、 饲料使用制度、耳标使用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动物疫情报告、岗位培训、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制度、免疫操作规程、无害化处理;
8、动物疫病监测或免疫效果监测报告 ;
9、政府定点屠宰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10、“不在动迁范围内”的证明;
11、自查报告及设施设备清单。
注:以上审报材料均使用A4纸。
新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提交1-7项材料,审核的需提交1-8项;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提交1-7和10项材料;动物隔离场所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提交1-7项材料。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材料审查)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填写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并附具所需的申报材料;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2、审查与决定 (现场审查)
受理后进行动物防疫条件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电话:
42344385
九、投诉监督电话:
42345185
十、办理地点:新欣街17号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