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审批事项指南-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一、审批事项名称:
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
二、法律法规依据:
《辽宁省档案条例》第二十条“单位需要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必须经省主管机关同意报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申办条件: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应当提前30日向我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并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境证明;
3.申请人提供携带、运输、邮寄档案的原件或复印件;
4.填写《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申请表;
五、办理程序:
(一) 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要求持申请材料到区档案局窗口申请;
2.窗口负责申请材料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登录、履行交接手续;
3.对申请人报送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本人。
(二)审查与决定
我局自正式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对同意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六、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告知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电话:
42371285
九、投诉监督电话:
42345185
十、办理地点:新欣街17号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