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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18/7/20 15:40:57

城建局审批事项指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0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一、审批事项名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三、申办条件: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

住宅建设

村民住宅建设项目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申报表;

2、建设项目申请书;

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4、多层建筑需提供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2份;

5、消防审核意见;

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7、建设项目对四邻有影响的,需提供四邻签字认可意见;

8、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共设施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申报表;

2、建设项目申请书;

3、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4、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3份;

5、消防审核意见;

6、建设用地相关证明,占用农用地建设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7、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和项目的性质,核定用地规模等,确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庄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图;

(6)核发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

六、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七个工作日

告知时限:二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受理电话:

42346885

九、投诉监督电话:

42345185

十、办理地点:新欣街17号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