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审批事项指南-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审批事项名称:
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申办条件:
个人需要携带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通知书向我局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四、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餐饮服务许可证(首次申请办证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5.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6.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及街区平面图
7.生活饮用水合格证明(水费收据复印件)
8.食物中毒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10.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办理程序:
(一) 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按要求持申请材料到区药监局提出申请;
2.管片监督人员负责申请材料核对(审核原件、收复印件);
3.对申请人报送的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我局一次性书面告知本人。
4.对申请人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
5.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监督人员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审查与决定我局自正式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对同意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同意核准的,向申请人出具餐饮服务许可不予核准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六、审批时限:
审批办证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受理电话:
42343185
九、投诉监督电话:
42345185
十、办理地点:新欣街17号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