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审批事项指南-在环城森林公园内开矿、采石、建筑设施的批准
一、审批事项名称:
在环城森林公园内开矿、采石、建筑设施的批准
二、法律法规依据:
《本溪环城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三、申请材料:
1.单位或法人证明;
2.项目批准文件;
3.有资质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报告;
4.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5.有资质单位做出的环境评估报告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进行受理审查;
2、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开始计算时限;
3、3个工作日内由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4、5个工作日内市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并经集体研究;
5、2个工作日内报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局长或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返回局审批办;
6、审核同意的,当日由审批办向申请人下达审核同意通知书。
五、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电话:
42343185
八、投诉监督电话:
42345185
九、申办条件:无
十、办理地点:新欣街17号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