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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审批事项指南-再生育的办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0 00:00:0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一、审批事项名称:

再生育的办理

二、法律法规依据: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申办条件: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四、申请材料:

(1)夫妇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属于再婚的必须要有离婚协议或离婚书附件,说明子女情况。

(3)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申请再生育审批表》。

五、办理程序:

持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薄、结婚证、身份证、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上报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

六、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受理电话:

42344385

九、投诉监督电话:

42345785

十、办理地点:新欣街17号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