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局审批事项指南-再生育的办理
一、审批事项名称:
再生育的办理
二、法律法规依据: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申办条件: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四、申请材料:
(1)夫妇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属于再婚的必须要有离婚协议或离婚书附件,说明子女情况。
(3)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申请再生育审批表》。
五、办理程序:
持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薄、结婚证、身份证、男女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婚育情况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并在育龄夫妻所在单位和户籍地及时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女方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章,上报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
六、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无
八、受理电话:
42344385
九、投诉监督电话:
42345785
十、办理地点:新欣街17号
十一、办理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3:00

